近日,書法界一樁備受關注的著作權糾紛進入實質審理階段。李廷華訴劉正成、榮寶齋、侯勇侵犯著作權一案,已由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完成多次庭審調查,并于2026年1月7日進行線下法庭辯論及最后陳述。該案因牽涉《中國書法全集·沈尹默來楚生潘伯鷹白蕉卷》(簡稱《沈卷》)的署名、發表及修改權問題,在學界與出版界引發廣泛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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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庭審陳述,李廷華系《沈卷》分卷主編兼作者之一,參與該卷核心內容編寫。其指控稱,在未獲本人同意的情況下,《沈卷》“考釋”等重要章節的作者署名被擅自更改,相關書稿亦在其反對和未完成修改的情形下進入出版流程。李廷華認為,該行為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署名權、發表權、修改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并對其學術聲譽造成實質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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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圍繞“署名變更是否屬疏忽”“2022年文本是否構成付印稿”“出版社是否知情并負有阻止義務”等核心問題,原被告雙方展開激烈交鋒。李廷華提交了微信記錄、電子文檔等證據,強調署名變更系經主編層面認可的系統性行為,而非偶發失誤;被告方則以“文本非定稿”“屬編輯溝通誤差”等進行抗辯。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并非單純的合同糾紛,而是集中指向《著作權法》中對作者人身權的保護邊界。作者署名權、發表權具有不可轉讓性,即便存在出版統籌或資金投入,也不能替代作者本人行使。這一原則,正是本案爭議的法律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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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作為出版方的榮寶齋是否在明知存在權屬爭議的情況下仍推動出版,亦成為審理焦點。若相關事實成立,其責任已不止于“被動出版”,而涉及出版審查義務的履行問題。
從更宏觀的層面看,此案折射出當下學術出版中長期存在的結構性矛盾:在項目制、集體署名、主編負責制盛行的背景下,個體作者的權利邊界往往被模糊甚至忽視。一旦“效率”“進度”凌駕于法律與學術規范之上,沖突幾乎不可避免。
案件尚待法院裁決,但可以肯定的是,無論結果如何,此案都已為書法學術出版敲響警鐘——尊重作者、敬畏法律,遠比“趕著出書”更重要。
(來源:漢唐雨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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