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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2009年,林雪的父親林建國想在北京購置房產,但因貸款受限,便與朋友張濤協商:以張濤名義購房并申請按揭,全部房款由林家承擔。
同年8月,張濤與開發商簽訂合同,購買一號房屋(位于朝陽區利澤西園),總價100萬元。隨后,張濤向乙銀行奧運村支行貸款70萬元。2009年9月,房屋登記在張濤一人名下。
林雪稱,所有款項(含首付款及稅費共135萬元)均由其父以現金支付,并提交了取現記錄、收條及兩份《購房協議書》。其中一份還附有《承諾書》,聲稱張濤及其妻子王莉共同確認:房屋系林家出資,張濤夫婦“零出資”,日后無條件配合過戶。
房屋交付后,長期由張濤對外出租。林雪稱租金用于還貸,后期由其父轉賬給張濤繼續還款。部分物業、供暖費由林父支付,部分由張濤支付。
2019年,林雪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
張濤配合將一號房屋過戶至其名下;
乙銀行在清償貸款后配合解押;
王莉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庭審中,張濤當庭表示:“房子確實是林家買的,我同意過戶。”
但王莉堅決反對。她指出:
自己從未簽署過任何借名協議或《承諾書》,所謂簽名系偽造;
張濤與林建國僅為朋友關系,但曾共同經營房產中介公司,存在頻繁資金往來;
2009年北京尚未實施限購政策,林家完全可自行購房,無需借用他人名義;
所謂“135萬元全用現金支付”不合常理,且無銀行流水佐證;
此前林家已就其他房產提起多起訴訟,均被法院駁回,本案涉嫌通過訴訟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駁回林雪的全部訴訟請求。
王莉勝訴,一號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保護。
法院說理
法院圍繞“借名買房關系是否真實存在”進行審查,重點指出:
第一,配偶未有效參與借名合意。
兩份《購房協議書》僅有張濤簽字,無王莉簽名。雖有一份《承諾書》載有“王莉”字樣,但其本人否認真實性。兩次司法鑒定均因“簽名字跡多樣性”無法得出明確結論。
法院強調: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產,即使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屬夫妻共同財產。處分該財產需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僅憑丈夫單方認可,不能約束不知情的配偶。
第二,出資證據存在重大瑕疵。
林建國雖有多筆取現記錄,但未通過銀行轉賬直接支付房款,而是主張“現金交付張濤再支付”,流程缺乏必要性;
考慮到張濤與林建國曾共同經營房產中介公司,對交易合規性應有更高注意義務,大額購房款全以現金支付,不符合常理和行業慣例。
第三,借名動機缺乏正當性。
2009年北京市尚未實施住房限購政策,林家完全可由林建國本人購房并申請貸款,不存在必須借用他人名義的客觀障礙。缺乏合理解釋的借名安排,易被認定為事后虛構。
第四,系列訴訟背景引發合理懷疑。
林家此前已就其他房產提起多起類似訴訟且被駁回,結合張濤與王莉正處于離婚糾紛階段,法院認為本案存在通過虛假訴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高度風險。
綜上,法院認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借名買房關系真實存在,林雪的主張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辦案心得
本案為婚姻中的產權保護提供了關鍵啟示:
首先,夫妻共同財產不容單方處分。
即使丈夫承認“房子是別人的”,只要妻子不知情、未簽字,且房屋購于婚姻存續期間,法院將優先保護配偶的合法權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產,依法推定為共同財產。
其次,現金交易在大額房產糾紛中極難被采信。
135萬元全以現金支付,在現代金融環境下既無必要也難以自證。尤其當事人具備房產交易經驗,更應通過銀行流水固定資金路徑。模糊的資金流向,往往成為敗訴的原因。
再次,借名買房必須有正當且合理的動機。
若購房時無政策限制,卻選擇復雜借名路徑,反而削弱主張可信度。法院會綜合考量交易背景、當事人關系及行為邏輯。
最后,配偶應及時行使抗辯權。
王莉在得知訴訟后立即介入,質疑簽名真實性、出資合理性及訴訟動機,成功打破“丈夫認賬即成立”的誤區。
此案表明:面對他人主張借名買房,只要配偶能證明自己不知情、未同意,并指出證據漏洞,完全可依法守住房屋。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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