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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2014年,周玉蘭看中一套位于密云的一號房屋。因自己無購房資格,便以兒子周浩的名義簽約付款,并將房屋登記在周浩一人名下。此后,周玉蘭與兒子一家共同居住于此。
2015年,周浩與林婷結婚,婚后繼續住在一號房屋。2021年10月,周浩將房屋無償過戶至林婷名下。2022年,兩人因感情破裂進入離婚訴訟。
就在離婚案審理期間,周玉蘭突然提起訴訟,主張:
“房子是我全款買的,只是借兒子名字登記。他無權擅自把房送人!現在我要確認房屋歸我所有。”
周浩當庭表示同意母親的說法。但林婷堅決反對:
“從沒聽說房子是婆婆出的錢。結婚七年,丈夫一直說是他的婚前財產,還用這房提取過公積金。現在要離婚了,才冒出‘借名買房’?”
她指出,即便真有出資,也可能是對兒子的贈與;而房屋早已完成過戶,贈與合法有效,不應被輕易推翻。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駁回周玉蘭的全部訴訟請求。
? 一號房屋仍歸林婷所有。
法院說理
法院首先明確:本案是所有權確認糾紛,不是合同糾紛。
周玉蘭要拿回房子,必須先解決兩個前提問題:
她與周浩之間是否存在有效的借名買房合同關系?
周浩與林婷之間的房屋贈與合同是否無效?
但在這類物權確權案件中,法院不能直接審查合同效力。正確的路徑應是:
先起訴確認“借名買房協議有效”;
再起訴確認“贈與合同無效”;
最后才能主張房屋歸自己所有。
然而,經法官多次釋明,周玉蘭仍堅持“一步到位”要求確認產權,跳過了必要的合同之訴環節。
此外,法院注意到:
房屋自始登記在周浩名下;
周浩在離婚訴訟中曾明確主張該房為“婚前個人財產”;
林婷長期居住其中,有合理信賴;
周玉蘭從未在婚姻存續期間提出過權屬異議。
在缺乏書面借名協議、出資性質不明、且已發生合法過戶的情況下,僅憑口頭主張和親屬證言,不足以推翻登記公示效力。
因此,周玉蘭的訴求因程序不當+證據不足,被依法駁回。
律師提示
這個案子揭示了一個常見誤區:“我出的錢,房子就該是我的”。
但法律上,出資只是因素之一,關鍵看法律關系定性:
若想主張“借名買房”,必須證明:雙方有明確合意 + 實際控制 + 風險承擔,最好有書面協議;
若未及時主張權利,而房屋已被登記人合法處分(如贈與配偶),第三人基于信賴取得產權,可能受保護;
尤其在子女婚姻變動期間,突然提出的“借名”主張,極易被認定為協助轉移財產,難獲支持。
更重要的是:訴訟策略不能錯。
物權確權之訴,不能替代合同效力之訴。程序走錯,再合理的事實也可能敗訴。
對父母而言:
若真為借名,務必簽協議、留證據、早確權;
若實為贈與,就應接受子女對其財產的處分權。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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