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2002年,趙雅琴和丈夫趙明遠正經歷人生低谷——趙明遠下崗多年,家中負債,連檔案都無處存放。恰逢北京市推出經濟適用房政策,但因趙明遠身份問題,夫妻無法以自己名義申請資格。
趙雅琴便找到妹妹趙雅琳求助。當時,趙雅琳和丈夫周建國剛獲批一套經適房指標。在趙雅琴承諾“以后幫你們辦指標”后,趙雅琳同意出借名額。
2002年12月,以趙雅琳名義,與甲置業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一號房屋(位于昌平區回龍觀),總價47.8萬余元。所有手續由趙雅琴辦理,全部房款由夫妻共同財產支付,合同上“趙雅琳”的簽名也是趙雅琴代簽。
房屋交付后,趙明遠夫婦及孩子入住,一直居住至2019年。購房合同、發票、審批表等原件均由趙雅琴保管。
2006年,趙明遠與趙雅琴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分割了其他房產和車輛,未提及一號房屋——雙方當時都認為這套房“與趙明遠無關”,畢竟登記在小姨子名下。
但2010年后,趙雅琳夫妻反悔,拒絕配合辦理房產證。2016年,他們甚至起訴要求趙雅琴騰房。法院在A號判決中查明:
趙雅琴與趙雅琳存在借名買房合意;
周建國對借名一事知情且同意;
房屋由趙雅琴出資、裝修、占有,應屬其實際所有。
最終駁回趙雅琳夫妻的騰房請求。
然而,此后趙雅琴始終未主動要求過戶。趙明遠因視力殘疾,行動不便,長期住在無電梯的一號房屋,生活困難。眼看房屋具備過戶條件,而前妻和小姨子均不作為,他只能親自起訴,要求:
確認自己對一號房屋享有50%份額;
判令甲置業公司先將房屋登記至趙雅琳名下,再由趙雅琳過戶至他和趙雅琴名下。
趙雅琴表示同意配合過戶,但不同意將50%份額給趙明遠,稱購房時趙明遠完全未參與,且離婚時已分割完畢。
趙雅琳、周建國則堅決反對,稱當年是被欺騙出借指標,導致自家喪失購房資格,要求趙雅琴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甲置業公司七日內協助將一號房屋登記至趙雅琳名下;
? 趙雅琳、周建國在完成上述登記后七日內,協助將房屋過戶至趙明遠、趙雅琴名下;
趙明遠成功推動房屋完成“從開發商→名義人→實際權利人”的完整過戶路徑。
法院說理
本案核心在于:趙明遠是否有權代位主張過戶?
法院認為:
第一,借名買房關系已由生效判決確認。
A號判決已認定:趙雅琴是實際購房人,趙雅琳、周建國知情并同意借名。該事實具有既判力。
第二,趙明遠具備代位權基礎。
一號房屋購于婚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未分割,趙明遠仍是利害關系人;
趙雅琴在A號判決后長期怠于行使過戶權利,影響趙明遠權益實現;
根據《民法典》第535條,趙明遠作為債權人(對夫妻共有財產享有份額),可代位行使趙雅琴對趙雅琳的合同權利。
第三,過戶路徑分兩步合法可行。
因房屋尚未辦理初始登記,必須先由開發商過戶至合同買受人(趙雅琳),再由趙雅琳轉移至實際權利人。法院支持這一操作順序。
辦案心得
這個案子有幾個關鍵點值得借鑒:
第一,代位權是突破“怠于履行”的利器。
很多借名買房案件卡在名義人或實際出資人不配合。本案中,趙雅琴雖認可借名,卻多年不行動。趙明遠作為共有人,通過代位權直接向開發商和名義人主張權利,繞開了前妻的消極態度,成功啟動過戶程序。
第二,生效判決是后續維權的基石。
2016年的A號判決已確認借名關系成立,極大降低了本次訴訟的舉證難度。這提醒我們:一旦借名關系被司法確認,后續確權就有了“通行證”。
第三,婚姻存續期間購房,即使登記在他人名下,仍可能屬夫妻共同財產。
趙明遠雖未直接參與購房,但房款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且購房發生在婚姻期內。法院據此認定其與房屋存在利害關系,賦予其代位權。這對離婚后才發現“隱性房產”的當事人尤為重要。
此案表明:即使離婚多年、前妻不作為、名義人反悔,只要能證明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且借名關系成立,實際權利人仍有法律途徑拿回屬于自己的房子。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