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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2015年底,陳明遠通過甲公司看中一套位于海淀區的住宅。該房產特殊之處在于:一套實際打通的住房,卻被分割登記為兩本房產證——
一號房屋(A室) 登記在趙志剛名下;
二號房屋(B室) 登記在錢建國名下。
兩套房共用一個大門,內部隔墻已拆除,A室甚至沒有獨立廚房和對外出口,完全依賴B室通行。這種“一房兩證”結構,在業內并不罕見。
當時,孫麗華(趙志剛、錢建國的共同朋友)持兩套房產證原件及二人身份證,以業主身份與甲公司簽訂《獨家委托出售協議》,整體報價980萬元。
2016年1月6日,陳明遠與趙志剛本人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以460萬元購買一號房屋(A室)。同日,孫麗華代表錢建國與陳明遠簽署二號房屋買賣合同。
陳明遠依約支付定金86萬元,并配合將付款方式由全款變更為商業貸款。甲公司也于2016年1月29日完成網簽。
但春節后,北京房價暴漲。趙志剛突然停止履約:
未按約在1月30日前辦理解押;
拒絕配合辦理貸款面簽;
更令人意外的是,將已售出的一號房屋作為他人訴訟的擔保財產,導致房屋被法院查封!
陳明遠無奈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過戶交房,并索賠違約金。
趙志剛則辯稱:
陳明遠變更付款方式構成違約,他有權行使抗辯權;
一號、二號房屋實為“按份共有”,他無權單獨處分;
共有人錢建國未同意出售,且主張優先購買權,合同應無效。
一審法院曾駁回陳明遠全部訴求(A號判決)。陳明遠上訴后,二審法院以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B號裁定)。重審中,陳明遠明確表示:愿一次性付清剩余房款374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最終判決:
? 陳明遠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支付剩余房款374萬元;
? 趙志剛在收款后3日內交付一號房屋,7日內協助辦理過戶。
守約買家成功“奪回”已簽約房產!
法院說理
本案核心爭議有三,法院逐一駁斥賣方抗辯:
一、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指出:
一號房屋登記權利人為趙志剛,其本人簽署買賣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
雖然孫麗華參與交易,但無證據證明趙志剛僅為“代持”,不動產登記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二、“一房兩證”是否影響單獨處分?
趙志剛主張兩套房實為共有,需共有人同意。但法院查明:
兩套房屋各自持有獨立產權證;
趙志剛與錢建國未提供任何共有協議或權屬約定;
錢建國從未在房屋內居住,亦未參與交易過程。
→ 趙志剛有權單獨處分其名下的一號房屋,無需錢建國同意,更不涉及優先購買權。
三、買方變更付款方式是否構成違約?
雙方兩次簽署《合同變更申請單》,將付款方式由全款改為商貸,并調整首付款金額及支付節點。
法院認為:變更系雙方合意,對原合同條款具有替代效力。趙志剛在買方準備付款時拒絕配合解押、面簽,才是根本違約行為。
此外,法院特別指出:趙志剛在糾紛期間將已售房屋用于他人訴訟擔保,明顯具有惡意,不應因此阻礙合同履行。
鑒于房屋查封已解除,且買方具備全額付款能力,繼續履行合同既合法,也符合誠信原則。
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歷經一審敗訴、二審發回、重審勝訴,關鍵在于三點策略:
第一,堅持“登記主義”原則,破除“實際控制”干擾。
對方反復強調“房屋實際由孫麗華控制”,試圖否定趙志剛的處分權。我們始終緊扣《民法典》物權編規定:不動產權屬以登記為準。只要登記在趙志剛名下,其本人簽約即有效,無需探究背后資金來源或使用情況。這一立場得到法院完全支持。
第二,精準應對“一房兩證”陷阱,切割共有權抗辯。
“一房兩證”常被賣方利用,以“共有”“優先購買權”為由毀約。我們重點收集:
兩套房產證的獨立性;
共有人從未參與交易、未主張權利的證據;
房屋物理結構雖打通,但法律權屬清晰。
最終使法院認定:A室是趙志剛個人財產,可單獨處分。
第三,以“全額現金支付”破解履約僵局。
原合同約定貸款支付,但因賣方拒不配合,貸款無法推進。我們在重審中主動提出:買方愿一次性付清余款374萬元,并提交銀行存款證明。此舉徹底消除“買方無履約能力”的質疑,掃清繼續履行的最后障礙。
此案警示:房價上漲不是毀約理由。只要合同有效、買方守約,即使賣方惡意抵押、拖延解押,法院仍可強制過戶。而買方在維權中,及時調整策略、展現履約誠意,往往是勝訴關鍵。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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