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上世紀90年代,甲公司進行房改,將單位分配的一套公房(即一號房屋)向職工出售。當時,只有老職工周振國具備購房資格——因為可以用他的工齡折抵部分房款。
但周振國和妻子李秀蘭年事已高,又雙雙癱瘓,無力出資。四個子女中,小兒子周建國一直與父母同住,并承擔主要照料責任。經家庭協商,決定由周建國全額出資,以父親周振國名義購買一號房屋。
1993年,周振國親筆簽署《房屋產權轉移書》,明確寫道:“此房由三子周建國出資購買,今后產權歸其所有。”同年,周建國以父親名義交清全部房款,并持續居住至今。
2005年,父母相繼去世。2020年,周建國欲將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卻遭到其他三位兄姐反對。他們主張:房屋登記在父親名下,屬于父母遺產,應按法定繼承分割。
周建國無奈起訴,請求確認一號房屋歸其所有,并判令兄姐協助過戶。
裁判結果(A號判決)
法院判決:
? 確認一號房屋歸周建國所有;
? 周建民、周建華、周建芳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出資并盡孝的小兒子,成功確權。
法院說理
法院重點審查了三個問題:
第一,《房屋產權轉移書》是否真實有效?
經司法鑒定,簽名確系周振國本人所寫;
雖被告稱父親1990年后神志不清,但病歷記載“神清、語尚利”,且從未被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
結合周建國長期與父母同住、承擔主要贍養義務、其他子女早已搬離等事實,法院認為周振國同意由小兒子購房“符合常理與家庭倫理”。
第二,其他子女出具的放棄聲明是否有效?
1993年,大哥周建民寫下“放棄處置權”字條;
2001年,大哥、二姐又分別簽署《轉讓房屋繼承權承諾書》,明確承認“房屋由周建國出資購買,同意過戶給他”;
被告辯稱系受“不簽字就不照顧父母”脅迫,但法院指出:贍養是法定義務,不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脅迫;且二十多年來從未提出異議,已過撤銷權行使期限。
第三,用父親工齡折抵的房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認為,周振國生前已通過《房屋產權轉移書》對工齡對應的財產權益作出處分;
無證據顯示母親李秀蘭曾提出異議,故該部分不作為遺產處理。
綜上,法院認定:周建國與父親之間成立借名買房關系,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受保護。
律師提示
本案是典型的“親情+房改+借名”糾紛,對類似家庭極具參考價值:
房改房雖登記在父母名下,但若由子女實際出資并有書面確認,可排除遺產繼承;
父母手寫的產權歸屬說明,即使形式簡單,只要簽名真實、意思清晰,法院會高度采信;
其他家庭成員事后出具的放棄或確認文件,構成關鍵補強證據。
若你正面臨類似情況,請務必保存好付款憑證、父母書面材料、其他親屬確認文件。時間越久,證據越難收集。早確權,早安心。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