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4月,廣東深圳的蔣女士因卵巢癌去世。
在離世前,她首先立遺囑將價值不菲的公司股權遺贈給朋友王先生,之后立遺囑將約三千萬元的財產由其兩位女兒繼承。蔣女士的母親未分得遺產,弟弟分得當時價值約150萬元的房產一套。
讓張先生不解的是,蔣女士將夫妻倆女兒指定王先生為監護人,交由王先生撫養,遺囑的執行人是王先生的妻子盧女士。為此,張先生將王先生和遺囑執行人盧女士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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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離世前不到一個月離婚
分了1000多萬元給前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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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的特聘副教授證書。
根據離婚協議,兩個女兒均由蔣女士直接撫養,張先生無需支付撫養費。張先生表示,按照當時房產估計,他分得的財產價值1000多萬元。蔣女士去世后,張先生先后獲得3套深圳房產和15萬元現金。
張先生提供的離婚協議顯示,他們協議離婚時,距離蔣女士離世僅剩不到一個月。2023年1月30日,蔣女士訂立一份公證遺囑,將其名下深圳市某公司、廣東某公司、某設備公司的股權及相應權益,全部遺贈給朋友王先生。遺囑中寫道:“我希望,在我去世后,王先生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盡量照顧我的兩個未成年女兒至成年,給予她們愛和關心、引導。”
在蔣女士去世前幾天,蔣女士立下新遺囑,指定王先生的妻子盧女士作為遺囑執行人。
2025年,張先生以自己和兩個女兒的名義,將王先生和遺囑第一執行人盧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兩被告將已登記到王先生名下的三家公司股權全部移交和過戶給張先生,或支付股權收益款380萬元(暫計算至2025年3月),并每月支付撫養費102500元至兩女兒22歲止,每月支付3.8萬元至按揭款付清止,每月支付監護風險成本2.2萬元至18歲止。
法院判決:蔣女士遺囑有效
遺贈給王先生的公司股權無附帶撫養義務
今年1月,張先生收到法院判決書。南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為遺贈糾紛。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但本案中,蔣女士在遺囑中表述的“希望”王先生照顧其女兒,并非對接受遺贈設定的條件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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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終駁回了張先生及兩個女兒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3400元由原告承擔。
來源 | 廣州日報主編 | 彭丹
編輯 | 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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