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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變遷
越來越多人選擇在外享用年夜飯
讓團圓時刻少些忙碌、多些輕松
隨著春節臨近
年夜飯預訂也迎來高峰期
不少消費者以為“預訂成功便萬事大吉”
殊不知,一頓年夜飯背后
可能暗藏諸多法律風險
不僅會攪亂新春團圓的溫馨氛圍
更可能讓自身合法權益遭受侵害
近日,多地消費者協會發布關于年夜飯消費的提示與典型案例,強調餐飲經營者應誠信經營,不得設置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消費者遇到侵權時,應勇敢說“不”,依法維權。
今天,請查收這份“年夜飯避坑維權指南”為你梳理各類消費風險、拆解維權要點,助你安心訂、舒心吃,穩穩守住新春團圓的美好時光!
法 護 團 圓
安 享 年 味
“年夜飯”常見糾紛與應對攻略
1.“定金”vs“訂金”,一字之差天壤之別,謹防錢款性質被 “誤認”
消費者應首先明確“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定金:是一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定金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性質;
訂金:是一個習慣用語,并非法律概念,一般情況下不具有擔保的功能,其法律后果具體要結合合同內容、交易習慣來確定。
當消費者與商家因年夜飯就餐形成餐飲服務合同時,消費者繳納的“定金”就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法律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商家收取的定金數額不應超過餐飲服務合同總價款的20%,當商家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致使消費者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應當向消費者雙倍返還定金;反之,若消費者違約,則無權請求返還定金。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簽訂時或款項繳納時應明確要求商家標注款項性質,如合同及收款憑證均未說明消費者繳納款項的性質,則僅能視為預付款,“訂金”及超出總餐費20%的定金部分,均被視為預付款,若商家違約僅會產生返還的法律后果,不能產生“定金”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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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前在餐廳進行充卡儲值,卻被商家告知歇業,錢能要回嗎?
答案是肯定可以的。消費者在商家處儲值后,就與商家成立了預付式消費合同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退回預付款。若商家惡意停業、卷款跑路,涉嫌欺詐的,消費者可起訴要求懲罰性賠償。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消費者的預付行為有特別保護:消費者享有法定的“七日冷靜期”權利,在七日期限內若消費者未實際使用服務或消費商品,可以要求經營者全額退還預付款;如果已部分消費,則退款時應按約定方式核算已消費部分的價值并作相應扣除。
3.商家 “最終解釋權”“不退不換”?—— 多為無效霸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中免除商家違約責任,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屬于無效“霸王條款”。
預訂年夜飯的菜單內容屬于餐飲服務合同的核心條款。在訂立餐飲服務合同時,商家應向消費者提供明確反映具體食材、分量、價款菜單等,若套餐質量或服務不符合約定,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家按約履行、退款或賠償。如雙方對于“時令價”等模糊約定,無法進一步協商達成一致的,商家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規定,按通常市場及行業標準向消費者提供菜品服務、計算價款。如商家偷換食材、以次充好,可能構成欺詐的,消費者還可以要求“退一賠三”。
4.結賬時被臨時告知 “最低消費”,差價需要補嗎?
對于事后告知需要增付到“最低消費”標準的,消費者有權拒絕支付。
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的《餐飲業促進和經營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禁止餐飲服務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商家在訂立合同時,故意隱瞞“最低消費”等影響消費者決策的重要價格信息的,同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九條與第十條規定,侵害了消費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對消費者不產生法律約束力,消費者均有權拒絕支付,同時可以撥打12315進行維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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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桌的菜肴貨不對版,商家解釋說“圖片僅供參考”,這樣的解釋能接受嗎?
酒店用于宣傳的菜單、宣傳圖均屬于餐飲服務合同的一部分。消費者遇到“貨不對版”的情形可以要求商家按照菜單、宣傳圖等約定提供菜品和服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應保證商品或服務符合其明示的質量狀況。菜品若被“偷梁換柱”,以次充好的行為將構成違約,還有可能構成欺詐,消費者可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主張“退一賠三”。
認準三點,判斷年夜飯合同條款是否合法
1.費用透明:所有項目需明碼標價、事先告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賦予消費者知情權。商家在消費者下單確認前,應將全部費用構成清晰、無歧義地告知消費者,包括:所有菜品的單價與規格、服務費、包間使用費、燃料附加費等任何可能產生的費用,并得到消費者的確認。
2.安排合理:特殊安排需合理有度、協商一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對定金作出限制性規定。商家出于合理經營需要進行的特殊安排,如收取合理定金等,安排本身具備合理性,定金金額不超過訂單總價的20%,且應在預訂時明確告知,具備可協商性。
3.條款公平:合同內容須公平誠信、權責對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規定。
預訂關鍵三步,從源頭規避消費風險
1.堅持書面確認,留存有效證據
要求商家出具清晰的預訂確認單或合同,明確寫明:包間、桌號、具體菜品名稱與價格、用餐起止時間、總費用及所有附加費用、預付款的性質(“定金”還是“訂金”)及退還規則。菜單、宣傳圖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口頭承諾務必落實到文字。
2.主動詢問審查,警惕模糊表述
對于任何不清楚、有歧義的表述,要立即追問并落實。例如:“時價”菜品的具體價格區間是多少?“鮮活”水產如何保證?用餐時長從何時起算?留存協商詢問的記錄或要求商家將協商確認的內容補充進確認單。
3.“三步判斷法”識別并拒絕不公條款
一看依據,是否提前明確告知;二看影響,是否對消費者明顯不公;三看程序,是否可協商。若約定內容不合理,應當場、明確向商家提出異議,要求商家修改條款,并保留溝通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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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步走,依法維權不慌張
就餐時遇到不愉快的糾紛,確實會讓人既掃興又無奈。但別擔心,只要保持冷靜、依法維權,就能有效解決問題:
第一步:固定證據
妥善保管預訂聊天記錄、宣傳頁面截圖、支付憑證等。對于就餐現場發現的問題,立即對菜品、環境、賬單進行清晰拍照或錄像,與商家溝通時可以進行完整錄音。
第二步:理性溝通
首先與商家現場協商,明確指出其具體違約行為及法律依據,提出合理訴求(如按約履行、更換、退款等),并保留溝通記錄。
第三步:維權投訴
若協商無果,立即撥打12315或通過全國12315平臺在線投訴,詳細陳述經過并上傳全部證據,請求市場監管部門介入。
第四步:提起訴訟
如糾紛仍未解決,整理好全部證據材料(合同、憑證、視聽資料、溝通記錄、投訴回執等),自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愿每一份誠信經營
都能換來賓主盡歡
愿每一個家庭
都能在法律的溫暖護航下
品嘗最純粹的團圓滋味
穩穩守護闔家歡樂的溫馨時光
愿這份溫暖與守護
隨新春福氣傳遞萬家
誠邀你隨手轉發
讓法治護團圓
讓美好常相伴
歲歲年年皆平安
來源:天平陽光客戶端
出品: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陜西西咸新區人民法院
統籌:冼小堤 周蕤 王瑩 白冰
文案:周蕤 田禾
插圖:周蕤(圖片由AI輔助生成)
欄花設計:張明翠
編輯:周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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