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征收過程中民事主體并無實施強拆的權力,實施強拆行為涉嫌故意犯罪
(2019)最高法行申12270號
裁判要旨
因民事主體或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并無實施強制拆除的權力,如果其作為民事主體擅自以自己的名義違法強拆,侵害物權的,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行申1227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張某林,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朝陽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錢利軍,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日壇北街33號。
法定代表人文獻,區長。
再審申請人張某林因訴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朝陽區政府)行政復議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京行終1912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張某林向本院申請再審稱:1.北京市朝陽區東壩鄉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東壩鄉政府)實施的騰退行為超越法定權限、沒有法律依據。再審申請人提供了視聽資料等充足證據證實了強拆行為系東壩鄉政府委托的北京騰龍拆遷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龍公司)所實施。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2.再審申請人曾找到北京市朝陽區東壩鄉西北門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西北門村委會),村委會原任書記及現任書記均明確表示村委會沒有對再審申請人住宅進行幫遷等強拆行為,上述談話內容有再審申請人制作的現場錄像予以證實,足以推翻一、二審判決。3.被申請人未采取聽證方式審理本案,一審法院沒有要求被申請人提供委托拆遷合同,二審法院未開庭審理,均屬程序違法。綜上,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并重新作出復議決定;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條第四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行政復議應當有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本案中,再審申請人主張其房屋系由東壩鄉政府委托騰龍公司拆除,但是,一方面,其提供的視頻資料僅反映相關房屋拆除后的現場情況,無法證明案涉房屋被拆除時的現場情況,其提供的證人證言等其他證據亦無法證明東壩鄉政府或者東壩鄉政府委托騰龍公司對其房屋實施了拆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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