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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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間借貸與金融借款活動中,經常出現(xiàn)一種復雜情形:名義上簽訂借款合同、承載借款身份的借款人,與實際使用、支配該筆借款的人并非同一主體。
那么,如果出借人明知款項的實際使用人,應該由誰還款?
最高檢在其發(fā)布的第二批11件檢察機關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大連某航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朱某、侯某輝、程某等借款合同糾紛抗訴案》中明確:
出借人在出借資金時明知借款人所借款項是由實際用款人使用的,應適用《民法典》關于委托關系的規(guī)定,認定實際用款人為責任主體,由實際用款人還款。
該案核心事實的:某濱集團因經營需要,計劃向某航小貸公司借款,但某航小貸公司要求以自然人名義辦理借款。某濱集團遂指令其員工朱某、侯某輝、程某三人,以個人名義與某航小貸公司簽訂借款合同,案涉全部借款均由某濱集團實際使用、支配。
檢察機關調查核實,某航小貸公司在放款時,明確知曉實際用款人是某濱集團,朱某等三人僅為受委托的名義借款人,且在借款合同簽訂過程中,存在某航小貸公司指示員工簽字、款項直接流轉至某濱集團等相關證據。
抗訴意見明確:本案應適用《民法典》關于委托關系的規(guī)定,名義借款人系代理實際用款人借款,真實的借款關系發(fā)生在出借人某航小貸公司與實際用款人某濱集團之間,應由某濱集團承擔還款責任。最終,法院采納抗訴意見,判決某濱集團承擔全部還款義務,依法保護了朱某等三名名義借款人的合法權益。
結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和典型案例,針對此類借款糾紛,各方應重點注意以下幾點,規(guī)避法律風險:
1. 責任認定核心:出借人“明知”是關鍵前提。只有出借人明確知曉名義借款人與實際用款人的委托關系、明知款項將由實際用款人使用,才會認定實際用款人為還款主體;若出借人不知情,仍應按借款合同相對性,由名義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
2. 證據留存至關重要:出借人、名義借款人、實際用款人,均應妥善留存能夠證明委托關系、款項實際流向的證據(如委托協(xié)議、聊天記錄、款項轉賬憑證、證人證言等),避免后續(xù)因責任不清引發(fā)糾紛。
3. 事前規(guī)避優(yōu)于事后維權:參與借款活動時,各方應提前明確借款主體、實際用款人及各方權利義務,盡量簽訂書面協(xié)議,明確約定還款責任主體,避免口頭約定、模糊表述,從源頭減少糾紛隱患。
4. 糾紛應對建議:若已引發(fā)還款糾紛,名義借款人應及時收集自己系受托借款、款項由實際用款人使用的證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出借人應區(qū)分自己是否“明知”實際用款人,依法向責任主體主張權利。
周軍律師提醒,此類借款糾紛的核心的是“查清真實借款合意和款項實際流向”。出借人明知款項實際使用人時,由實際用款人承擔還款責任,是《民法典》公平原則和委托代理規(guī)則的具體體現(xiàn),既厘清了復雜借貸關系,也維護了公平的市場交易秩序。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yè)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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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商業(yè)金融理財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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