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歲男子立遺囑防父親繼母爭產,年輕群體“身后事”規劃成新趨勢。
“我不希望我的孩子將來也卷入剪不斷理還亂的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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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蔣先生在中華遺囑庫廣州荔灣分庫訂立遺囑時這樣說道。他決定將婚前由母親和外婆出資購置的房產,指定給自己年幼的兒子繼承,并指定自己的母親為遺產管理人。
蔣先生的擔憂并非憑空而來。因父親再婚后與繼母關系緊張,加之父親中風后,繼母曾主導起訴要求他支付贍養費,一系列事件讓他對未來的財產歸屬充滿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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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先生的家庭關系頗為復雜。7歲時父母離異,他隨母親在外婆家長大。父親再婚后,他與繼母因故結下矛盾,關系長期緊張。
矛盾的激化點出現在他大學畢業后不久,父親突發中風臥床。在繼母主導下,父親將蔣先生告上法庭索要贍養費。法院最終判決蔣先生每月支付500元,他雖按時履行,但此事讓父子關系降至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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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套引發關注的房產,是蔣先生婚前由母親和外婆出資購買的,屬于他的婚前個人財產。如今他已結婚生子,生活安穩,但心中始終有個“結”。
他擔憂,萬一自己發生不測,這套本屬于自己小家庭的房產,可能在法定繼承規則下,與父親及繼母產生糾葛,甚至波及自己年幼的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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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婆的建議下,他決定通過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從根本上鎖定財產流向,為下一代筑起一道法律“防火墻”。
蔣先生的擔憂具有現實的法律基礎。根據《民法典》規定,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而這里的“父母”,并不僅指生父母,也包括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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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遺囑庫的志愿者蔣懿杰指出,離異或重組家庭的遺產繼承,核心風險在于血緣關系和婚姻關系交織,導致繼承權復雜化。
在沒有有效遺囑的情況下,繼父母、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等,均有可能作為法定繼承人參與遺產分配。一旦發生繼承,由于彼此間可能缺乏深厚的情感紐帶,極易引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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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先生的舉動,反映了一個日益明顯的社會趨勢:遺囑訂立者的年齡正不斷年輕化。中華遺囑庫的數據顯示,近年來年輕人立遺囑的數量明顯上升,30歲左右群體占比逐年提高。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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