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下正值春運,不少人通過乘坐高鐵或飛機的方式,踏上了回家的旅程。
高鐵和飛機屬于公共交通工具,在有限的空間內,乘客常常因為權與責的問題發生爭論,繼“霸坐”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后,前排與后排的座椅調節紛爭成為不少乘客吐槽的“槽點”,此前甚至有乘客為此“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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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前排與后排的座椅調節紛爭成為不少乘客吐槽的“槽點”。
空間有限,前排的“舒適權”遇上后排的“空間權”
為一探“座椅調節紛爭”背后的原因,近日,南都N視頻記者實測了某高鐵列車二等座的前后排座椅空間。在未調整座椅靠背角度時,前后排座椅直線距離約在80到90厘米之間,空間感相對舒適。座椅靠背能調節的傾斜角度約在105度到120度之間,當座椅靠背調節至最大角度時,前后排座椅最大直線距離超1米,體驗感更為舒適。另外,不同高鐵列車、不同等級座位的前后排空間有所差異。
基于空間有限,不少乘客選擇調節座椅靠背角度來換得一段更為舒適的旅行體驗,但卻時常引發后排乘客對于空間的不滿,而由此引發的前后排紛爭不在少數。
貴州高院、六枝法院就曾發布過這樣一個判例:2024年7月2日,原告劉某某乘坐D1858次列車時,因前排乘客施某某突然大幅后調座椅,導致其放置在桌板上的熱水傾灑,造成大腿內側二度燙傷。事故發生后,雙方對責任認定存在較大分歧。法官在調解中向當事人明確指出,被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調整座椅時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應承擔一定責任;原告放置水杯位置存在安全隱患,也需承擔相應責任;鐵路運營方已盡到安全提示義務且處置及時,不承擔責任。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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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上,前排放倒座椅,后排小桌板上放的筆記本電腦就得收起來。
這并非個案。2022年,大學生王某乘坐“復興號”列車從深圳前往武漢,上車后,王某將其剛購買不久的筆記本電腦放置在前方的小桌板上使用。途中,坐在王某前方位置的劉某調整座椅靠背時,不慎壓到王某的筆記本電腦,造成電腦顯示屏損壞。后來王某將劉某訴至法院,要求劉某賠償維修費、交通費。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酌情認定由被告劉某承擔本案民事責任的70%,其他部分損失,由原告王某自行承擔。據此判決,被告需賠償原告損失3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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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座椅貼有“座椅調節注意后排”的提示。
后排乘客因前排利益受損,鐵路公司視情況擔責
從上述兩個判例來看,當因座椅調節問題產生糾紛時,前排乘客、后排乘客都有責任。但也有乘客反映:高鐵座椅調節角度設置不合理,鐵路公司也應該承擔一定責任。
實際上,絕大多數的高鐵、飛機座椅都貼有“座椅調節注意后排”的提示。
一名高鐵乘務員告訴南都N視頻記者:“如果乘客遇到類似問題,可以第一時間聯系我們,我們可以幫助協商。但如果乘客沒有主動提出,我們即使看到前排座椅調節可能比較‘過分’了,我們也不好貿然去提醒,因為不知道前后排是否已經協商一致。”
那么此類糾紛的責任該如何劃分?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岳屾山對南都N視頻記者表示,法院對此類案件的處理原則是,受到損害的后排人員可以將前排人員和航空或鐵路公司作為共同被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法院會根據各方舉證情況認定乘客之間過錯程度和責任比例,以及航空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是否需要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據岳屾山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該條款確定的過錯責任原則在高鐵座椅調節致損的情況下,前排乘客若存在主觀過錯,如調整座椅時沒有對后排情況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其行為直接侵犯后排乘客財產權或人身權,符合該條款構成要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還確立了過失相抵原則: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因此,后排乘客若將財物置于危險地帶,沒有規避前排調整座椅的可能性,比如沒有將電腦屏幕、熱水壺適當遠離座椅、沒有將熱水壺的蓋子擰緊等等,自身對損害發生有一定促成因素,法院可依據此條,衡量雙方過錯程度,合理分配責任比例,避免侵權人承擔過重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了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對于第三人造成的損害,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航空或者鐵路運輸企業,肩負著保障乘客安全出行的責任,也應包括對座椅調節相關風險的防范提示,應通過安全提示標識、語音廣播等手段提示乘客,避免發生糾紛,未進行相應提示的話,則存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風險,需要對損害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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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日,乘坐高鐵返鄉的乘客上了車。 新華社記者 丁汀 攝
有限的公共交通空間內,遭遇“霸道前排”怎么辦
隨著2月2日春運大幕的拉開,如果乘客在回家旅途中遇到“霸道前排”該怎么辦?“社恐后排”是選擇提醒還是忍讓?
岳屾山認為,這里要區分不同情況:一方面,因座椅調節問題導致后排乘客受到財產損失或人身損害,并且前后排乘客不能私下協商解決的,后排乘客可通過起訴方式解決;另一方面,如果前排座椅僅僅是嚴重占用了過多后排乘客的空間,導致后排乘客無法正常站起、落座或者擺放物品的話,建議出現這種情況時,由前后排乘客以及乘務人員共同協商處理好該問題,避免因此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因座椅調節引發的糾紛,屬于在有限的公共交通空間內,對個人權利行使和他人權益保護之間進行平衡的問題,不能簡單地指責某一方,而要綜合考慮前排乘客的行為和后排乘客的物品放置需求。”岳屾山說。
此外,岳屾山提醒道,每位乘客也都應該增強規則與責任意識,在合理范圍內行使自身權利,對自己的鄰座乘客給予必要的容忍和協助,調整座椅靠背時盡量輕調、慢調,不要突然地使勁用力調整,以便給后排乘客留有必要的反應時間,將桌板上物品移出危險區,也能防止因用力過猛造成座椅損壞。后排乘客需意識到前排乘客調整座椅的可能性,電腦、水杯等物品要盡量遠離前排靠背。
如果發現前排靠背可能出現故障,可調整幅度超出周圍其他座椅的幅度,最好及時聯系乘務人員與前排協商解決。航空或者鐵路運輸企業也應定期檢查座椅的可調節幅度是否正常,通過文字標識或者語音播報的方式提示乘客相關風險。
上述高鐵乘務員表示:“隨著此類問題的發生,我們也會將乘客的意見反映給有關部門,也請乘客給我們一些時間,高鐵乘坐的體驗會越來越好。”
采寫:南都N視頻記者楊文君 發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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