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滾動播報
(來源:上觀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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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5萬元購房意向金,最后決定不買,這筆錢竟被中介以“帶看服務”為由強行截留三成。近日,市民吳女士向“新民幫儂忙”反映其與菁瑞地產間的購房糾紛:在《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僅有買方單方簽字、交易根本未成立的情況下,中介不僅拒絕全額退還意向金,更在事后主張“勞動成本”,將意向金5萬元款項扣留1.5萬元。法律人士指出,中介的核心報酬以促成交易為前提,僅提供帶看等基礎服務卻單方設定高額扣費,缺乏法律依據。
沒有賣家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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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中,沒有出賣方簽字,僅有吳女士的簽字。受訪者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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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女士收到的意向金收條
吳女士告訴記者,1個月前,她通過菁瑞地產看房,準備在寶山顧村購買一套二手房。1月5日,她向菁瑞地產相關負責人打款5萬元,這筆款項為寶山區菊太路777弄一套房屋(以下簡稱“A房源”)的購房意向金。同天,吳女士還簽訂了一份《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合同顯示,居間方為上海菁瑞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根據條款,若A房源出賣方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則上述意向金轉為定金,未約定“帶看費是否從意向金中扣除”。值得一提的是,A房源的《房屋買賣合同》、《居間協議》中,僅有吳女士一人簽字,出賣方未簽字。
“之前只是視頻看房。”吳女士說,1月7日,業務員帶著她來到菊太路777弄實地看房。“對這套付了意向金的房子,綜合價格因素,我和丈夫沒有特別滿意,打算再看看別的。”吳女士還透露,同天,另一中介機構為她帶看了顧村公園旁的另一套房屋(以下簡稱“B房源”)。“看完后,我又把B房源推給了菁瑞地產,要求帶看。一天里,兩家中介機構分別帶我各看了一次B房源。”她強調,當天菁瑞地產帶看在后,并且B房源也是由她提供信息的,非菁瑞地產的“計劃內行程”。
全退訴求遭拒
經過慎重考慮,吳女士夫婦倆決定購買B房源,與另一中介機構簽約。
1月20日,吳女士要求菁瑞地產全額退還意向金5萬元,理由是A房源未達成交易理應全額退,并且居間合同上只有自己簽字,沒有出賣方簽字,她認為是“無效合同”。但菁瑞地產拒絕全額退。
1月21日,在吳女士投訴后,屬地城管部門介入,但在協調會上,雙方就“退多少”始終未達成一致。
1月22日,寶山區城管執法局工作人員回復記者稱,這屬“合同糾紛”,非城管部門執法事項,只能組織調解。
新民晚報記者又聯系到菁瑞地產相關負責人核實情況。對方堅持,A房源未成交但中間業務員有帶看房等服務,因此只能退還部分。他還說,吳女士最終在另一家中介處簽約B房源,涉嫌“跳單”。
對于菁瑞地產拒絕全額退的理由,吳女士既氣憤又不解,她表示按照行業慣例,未成交前,意向買家不需要為中介的日常帶看、咨詢、匹配房源等服務支付費用。“意向金5萬元只針對A房源,有收條和合同為據,與B房源無關。如果菁瑞地產認為我存在‘跳單’行為,也應該‘另案起訴’,不能把兩件事捆綁在一起解決。”
2月3日,吳女士向“新民幫儂忙”反饋,全額退訴求仍遭拒,菁瑞地產目前只肯退還3.5萬元。“帶看幾次房就要收一萬五?這也太辣手了!”
律師意見:未促成交易,中介無權主張高額報酬
在未達成交易的情況下,中介機構是否有權截留部分款項作為“勞動成本”?記者就此咨詢到法律人士。上海尚社律師事務所律師馬曉表示,5萬元“意向金”非法定概念,屬交易意向預付款。《民法典》第586條:定金須書面明確約定,否則不適用定金罰則;吳女士支付的意向金未約定為定金,不得按定金處理。訂金屬合同履行預付款,常見于各類買賣合同。《民法典》第510條/511條:合同對意向金用途、退還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按交易習慣與公平原則,交易未達成應返還。根據《民法典》第961-966條,中介報酬以促成合同成立為前提。律師認為,中介僅提供帶看房服務未促成交易,無權主張高額報酬;且看房服務費用未事先約定,不得事后單方主張。意向金屬“誠意金/預付款”,非定金;未促成交易,中介應全額退還,菁瑞地產無權事后單方設定扣費項目及金額。即使中介主張必要費用,也應按《民法典》第964條,基于帶看的實際成本(如交通、人工)合理主張,而非高額截留。
“單方簽字的居間合同不具備法律約束力。”另外,馬曉律師指出,從目前掌握的信息看,B房源為多中介掛牌,菁瑞地產僅提供帶看,未提供獨家信息、實質性議價等核心服務,“客戶未利用菁瑞地產的獨家信息或關鍵服務,選擇其他中介是合法的市場選擇,不構成跳單。”
馬曉律師提醒市民,簽訂意向金/訂金合同時,務必明確退還條件、轉化規則與違約責任,避免模糊表述;同時,在轉賬時備注“意向金(未成交全額退還)”或“訂金(非定金,未履約全額退還)”,留存憑證;最后,警惕中介將“意向金/訂金”變相轉為“定金”,轉化需書面明示,否則不適用定金罰則。
原標題:《“帶看幾次房就要收一萬五?”市民購房意向金遭中介高額截留》
欄目編輯:陳浩
來源:作者:新民晚報 夏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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