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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靈武法院成功調解原告某母嬰產品公司與被告銀川市某母嬰用品商店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因被告未經授權多次擅自使用含有原告注冊商標標識,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法院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在補償性賠償基礎上,承擔2倍懲罰性賠償。
案情簡介
2021年被告曾被原告以侵害商標權為由起訴,2022年6月20日,法院判決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冊的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24年被告明知在門店經營中應當對該品牌字樣予以避讓的情況下,又開始繼續使用原告的注冊商標標識,擅自將該注冊商標標識,用于店鋪招牌、微信名片、企業名稱、百度地圖、購物袋等處宣傳使用,原告某母嬰產品公司認為被告嚴重侵犯其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需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遂將其訴至靈武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某母嬰產品公司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被告店鋪及部分裝潢上標注的品牌字樣與案涉注冊商標視覺上無差別,屬于相同商標,且商品類別落入商標核定使用范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被告行為已構成侵害商標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因原告實際損失及被告侵權獲利均無法確定,法院綜合考量被告侵權性質、原告商標聲譽等因素,酌定補償性賠償1萬元。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相關規定,被告曾因同類侵權被行政處罰,與原告達成和解后仍繼續使用其商標,屬于“因侵權被處罰后再次實施相同侵權行為”,主觀故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符合懲罰性賠償適用條件。法院以5000元補償性賠償為基數,確定2倍懲罰性賠償1萬元,另酌情支持原告部分維權合理開支,最終經調解雙方對賠償金額達成一致。
法官說法
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核心在于嚴厲打擊惡意侵權、重復侵權行為,通過提高侵權成本,充分發揮法律的懲罰與威懾作用,切實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規定,侵害知識產權適用懲罰性賠償需滿足主觀故意和情節嚴重兩個核心要件,其中“屢罰屢犯”“和解后再侵權”均是法院認定故意和情節嚴重的重要情形。一旦構成懲罰性賠償,侵權人將在補償性賠償基礎上,承擔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面臨更嚴厲的經濟制裁。
母嬰用品等生活類商品與消費者人身安全密切相關,銷售、使用侵犯他人商標權商品的行為,既侵害知識產權,也傷害群眾的知情權。法官提醒,經營者應恪守誠實信用原則,嚴格遵守商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切勿為謀取非法利益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法院將始終堅持知識產權保護,依法嚴懲侵權行為。權利人亦可積極運用法律手段,通過訴訟、投訴等方式維護自身權益,共同營造公平競爭、安全放心的市場環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六十三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人民法院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屬于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
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得在僅去除假冒注冊商標后進入商業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使用許可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在適用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綜合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后果,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商標的聲譽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
當事人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應當準許。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
第一條 原告主張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識產權且情節嚴重,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處理。
本解釋所稱故意,包括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惡意。
第三條 對于侵害知識產權的故意的認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被侵害知識產權客體類型、權利狀態和相關產品知名度、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的關系等因素。對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認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識產權的故意:
(一)被告經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繼續實施侵權行為的;
(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實際控制人的;
(三)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存在勞動、勞務、合作、許可、經銷、代理、代表等關系,且接觸過被侵害的知識產權的;
(四)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有業務往來或者為達成合同等進行過磋商,且接觸過被侵害的知識產權的;
(五)被告實施盜版、假冒注冊商標行為的;
(六)其他可以認定為故意的情形。
第四條 對于侵害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認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侵權手段、次數,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地域范圍、規模、后果,侵權人在訴訟中的行為等因素。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因侵權被行政處罰或者法院裁判承擔責任后,再次實施相同或者類似侵權行為;
(二)以侵害知識產權為業;
(三)偽造、毀壞或者隱匿侵權證據;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權獲利或者權利人受損巨大;
(六)侵權行為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七)其他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人民法院依法確定懲罰性賠償的倍數時,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情節嚴重程度等因素。
因同一侵權行為已經被處以行政罰款或者刑事罰金且執行完畢,被告主張減免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確定前款所稱倍數時可以綜合考慮。
來源 | 靈武法院
編輯 | 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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