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一般都會進行治療和休養,這個期間就是停工留薪期,職工在留薪期內,是否還能領工資呢?能領取多少工資呢?
原告:曹吉祥,男
被告:偉成(無錫)金屬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5日,曹吉祥在工作時受傷,經診治,診斷為右手擠壓傷;右中指近節指骨開放性骨折伴伸肌腱斷裂;右中指橈側指神經動脈斷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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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錫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1年2月2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曹吉祥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鑒定結果:十級傷殘。
雙方對于職工曹吉祥停工留薪期的工資標準產生了爭議,但雙方對停工留薪期為六個月沒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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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的工資標準,是怎樣確定的呢?
曹吉祥發生工傷前發放工資四筆,其中2020年10月、11月、12月工資為整月工資,分別為7660.24元、7231.62元、7243.43元。
上述三月平均為7378.43元,原告曹吉祥主張受傷前月平均工資按照7378元計算,所以,按照7378元/月計算,乘以6個月的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工資應為7378元/月×6個月=442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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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辯稱,上述工資中包含績效獎金、加班工資等,應予以扣除,但沒有提交證據,法院并未支持!
被告已經支付了原告停工留薪期的工資金額為15381.65元,差額44268元—15381.65元=28886.35元,因此,被告應再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未付工資差額:28886.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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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職工發生工傷后,在停工留薪期內,依然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工資的,這個工資的標準可以從職工受傷之前領取的平均工資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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