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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行動、兩措施”
“多虧了任法官的溝通協調,否則不知道要跟對方僵持到何時才能要到工程款!”原告公司負責人拿著調解書,語氣里是止不住的激動與興奮。
這起標的額高達7802萬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在長安區人民法院細柳法庭副庭長任秀麗的耐心調解下圓滿落幕,既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最大限度地減輕了雙方的時間成本和經濟負擔。
2020年,原告公司與被告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工程進度款的支付節點。合同履行過程中,原告公司依約進場施工,被告公司卻未按合同約定付款。且在施工兩年后,被告公司在未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單方面采取了停斷施工及生活用電、禁止原告公司工人進入施工現場等措施,并將部分合同項目另行分包給其他單位。原告公司多次交涉無果后,被迫退場并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往往案情復雜、專業性強,審理周期長、訴訟成本高,對涉案企業正常經營易造成較大影響,任秀麗法官在接手案件后,敏銳地意識到該案妥善處理對于雙方企業生存發展的重要性。于是,任秀麗法官迅速梳理卷宗材料,厘清案件脈絡,精準鎖定爭議焦點。
但是由于雙方在前期并未結算,導致工程款認定存在較大困難。按照常規訴訟程序,需要司法鑒定來確定工程款,可是如果采取鑒定方式,不僅會大幅增加雙方訴訟成本,更可能因長期訴訟給兩家企業帶來額外負擔和不確定性。
為服務保障營商環境,實質性化解雙方糾紛,任秀麗法官從企業發展的角度出發,嘗試推動雙方自行結算。在初步取得雙方的信任與配合意愿后,任秀麗法官將雙方企業負責人及財務、工程技術人員召集到一起,圍繞已完工程量、工程價款、已付款項、利息計算等核心問題,逐項進行對賬核算。
經過多輪細致嚴謹的對賬與溝通,原、被告雙方最終確認:被告公司欠付原告公司的工程款本金為7000萬元,利息1102萬元,扣除被告公司此前已支付的300萬元,尚欠原告公司本息合計7802萬元。
對賬結算確定欠款金額后,任秀麗法官并未止步,而是繼續聚焦為企業減負、促長遠發展的目標,進一步開展調解工作。
“失信寸步難行。如果企業的信譽和形象因為拖欠工程款有損,那么后續的經營發展也一定會受到影響。而且及時支付款項不僅是契約精神,更是法律要求,任何拖延或逃避支付行為都將面臨相應的法律制裁。”任秀麗法官耐心地向被告公司闡明案件事實,以及可能面臨的市場負面影響和法律后果。
最終,在任秀麗法官的釋法析理下,雙方達成了一致調解協議,被告公司在15日向原告公司支付工程款本息7802萬元。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長安法院將繼續聚焦主責主業,不斷探索和完善涉企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努力以更高效、更便捷、更暖心的司法服務保障企業合法權益,最大限度降低糾紛對企業經營的影響,為轄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更加堅實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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