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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道反正也空著,為什么不能放雜物?
近日,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引發網友們的關注,不少人都點贊“這個法官真靠譜”。
某小區居民王大爺,退休后喜歡在外撿廢品雜物,交把它們堆放在樓道內,弄得周圍鄰居苦不堪言,多次向物業反映投訴,但王大爺總是不聽勸。
不久,物業其將堆放在樓道內的雜物進行了清理,王大爺回家發現后,責怪物業沒跟他打招呼,一氣之下將物業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向其賠禮道歉并賠償財產損失1500元。
法院審理認為,王大爺在樓道堆放雜物的行為,不僅侵害了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也存在極大的消防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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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在清理前已經做足了工作:
1.在樓棟、電梯內等顯著位置張貼了《公共區域雜物清理通告》。
2.業主群內發送過相應通知。
3.工作人員親自上門向王大爺及其家人告知清理通知的內容及自行清理的期限時間。
但王大爺在期限屆滿后并未按通知清理處置。
因此,物業公司清楚其堆放廢品雜物的行為,屬于正當履行職務,并未侵犯王大爺的合法權益。
據此,法院判決駁回王大爺的全部訴訟請求,物業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對此,網友們也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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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說,樓道是公共通道,個人堆放雜物不但影響環境,雜物還是易燃品,物業在大爺不聽勸告的情況下進行清理是正確的,法院判物業沒有過錯,大爺敗訴是公正的。
也有人認為,物業雖然沒有執法權,卻也有責任保持樓道清潔,通暢和符合消防條例。
說實話,物業也不容易,如果不清雜物就會被正常業主投訴不盡責,但要是給強制清走又可能被違法業主起訴。
搞不好,有些違法業主告不贏就會不交物業費。
從大家的反饋中也能看到,小區樓道被侵占的現象非常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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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是廢品雜物,很多業主把鞋柜、花盆鞋子等甚至自行車等日常用品都扔在樓道里。
家里倒是干凈了,卻從不考慮有沒有影響到鄰居出行。
而且這類業主普遍都是死不講理的類型,講再多道理對他們都沒用。
很多物業處理這種事也顯得“束手束腳”,業主不聽就沒了辦法,到最后也只能聽之任之。
為了催繳物業費停水停電的很多,但在解決業主困擾時,能像文中這樣敢于出手的物業,還真是比較少見。
實際上,樓道堆放雜物很危險,這幾年引發的火災事故也不是一兩起。
財產損失還是其次,造成人員傷亡事情可就鬧大了,堆放雜物的業主也跑不掉,到時候再后悔,還有什么意義?
2020年,北京朝陽某小區業主王先生,退休后長期與老伴撿廢品堆放在樓道,引發火災導致鄰居燒成重傷。
事后,法院判決雜物堆放人和小區物業公司共賠償受害人633萬元。
其中,王先生賠償70%,即443萬余元,物業公司全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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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教訓還少嗎,為什么還是有人不當回事,非要等到發生在自己身上,再去馬后炮的懺悔?
法律上說的明明白白,堵塞疏散通道行為是違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第六十條第三款明確了處罰措施:
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既然如此嚴重,為什么在樓道里堆放廢品雜物的現象還那么多。
關鍵就在于執法的力度并不夠。
首先,小區物業就負有維護樓道安全與清潔的責任,清理廢品雜物是他們的職權范圍。
而現實中,很多物業不愿意得罪人,把矛盾丟還給業主,嘴上說著沒有執法權,實際上就是不作為。
其次,部分業主出于鄰里關系考慮,不想把事情鬧大,結果反倒縱容了王大爺這種人的不文明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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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有關部門在處理類似糾紛時,沒有一套常態化的治理機制,導致“只管一時、不斷反復”的現象頻發。
說白了,還是犯錯的成本太低,讓一部分人對法律沒有了敬畏。
就像文中的案例,法院判決物業不擔責,算得上大快人心,但對當事人的震懾力度還不夠。
這一次清理掉,下一次他很可能還會堆放。
如果按照消防法的規定,直接處以最高5萬元的罰款,還會這么“說不聽、勸不動”嗎?
想必一次就長足了記性。對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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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2026-1-1809:36)物業清理業主樓道雜物被告,法院:正當履職,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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