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主城區人口70萬的城市,5400萬“爛”在了馬路邊。對于圍觀者可能并不驚心,但對于一家小小的民企還真“肉跳”。不少地方,或許都遭遇了這一“茬”,但對于一個“新科”全國文明城市,似乎顯得格格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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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筆爛賬是怎么來的?泊車公司提供的數據顯示,緣自100萬次路邊停車收費。
事情得從十年前說起。該市政府將主城區道路邊的停車泊位收費經營權掛牌出讓,泊車公司以1229萬元中標,并與市交警支隊訂立了轉讓合同。
轉讓期為15年。鑒于頭一年需投資管理平臺建設,合同約定,第二年每一個車位交200元,從第三年開始每年遞增10%,直至合同終止。
當初,像其它三四線城市一樣,城市道路停車泊位靠人工值守收費,欠費也是正常的。好在交警將交清停車欠費作為車輛年檢的條件,頭幾年爛賬的并不多。
這兩年,各行各業的拖欠較上世紀九十年代的“三角債”有過之無不及。大家的習慣思維似乎都歸咎于“后疫情”,經濟一季不如一季,掙錢一月不如一月,連大老板的豪車都沒有了油錢,大眾車主的平民百姓欠點停車費當屬情有可原。但對于城市道路停車收費,這個問題并不是最要命的。泊車公司收費每況愈下、雪上加霜的是,不僅車輛年檢不再過問停車是否欠費,而且車主信息被“嚴加保護”。當然,其中原因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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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年檢不管了,欠費也就無所謂。不知車主姓甚名誰、怎么聯系,泊車公司陷入自行催收“找不到北”。現如今,停車費收繳率一路下滑到不足30%。
泊車公司深諳,與其坐以待斃,不如求助“最后的救命稻草”——法律。幾年前,泊車公司曾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回收的效果也不錯。有句老話說,辦法總比困難多。話不假,可好辦法也有曇花一現的時候。有車主祭出上網大招,一舉擊中法院“要害”,依法催收就此偃旗息鼓。
最低5元的單次欠費,日積月累,“100萬次、5400萬”雙雙掛賬在了泊車公司最新年報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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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事理,就是指某一件事客觀反映出的道理。合乎情理的事,也就不容非議。在法制不健全的年代,評判某一件事的是非,情理無疑是大眾心目中崇尚的標準。
對路邊停車收費,不少車主帶有抵觸情緒,在他們看來,事理很簡單,路邊停車位是公家的地,政府應該免費提供給老百姓才是。且不說“公共資源有償利用”這等大道理,如果還在那個地廣車稀的年代,這種說法也并不是完全不講理。
問題是,飛速發展之下,在城市,車子如同房子已經“泛濫成災”,即使是政府在道路邊劃出泊車位,仍然供不應求。當“停車難”成為社會問題的時候,城市路邊免費停車的“民意”已不合時宜,只能讓渡和服務于客觀變化的“社情”。恰如前述轉讓合同就此開宗明義指出:“為提升城市文明形象,緩解城區交通停車難現狀,科學合理利用泊車資源,有效規范停車秩序……政府決定將城區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停車收費經營權整體公開拍賣。足見,路邊泊位收費,不僅是為了緩解停車難問題,更是為了優化城市交通、提高公共資源利用效率、保障市民出行安全,而采取的必要措施,不僅目的正當,而且合情合理,本就是一樁順理成章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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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會,理順并不等于法隨。政府、單位、個人做任何事,除了需符合情理,還得有法可依。與那個“言聽計從”的久遠年代相比,現如今,即使是普通老百姓,也可以質疑政策、決定的合法性。毋容置疑,這是社會的進步。路邊停車收費合法與不合法,遭車主質疑甚至異議,無可指責。
面對質疑,有不有底氣,能不能硬撐,核心在路邊停車收費有不有法律政策依據?以該市出讓路邊收費經營權作為范例,經盤底梳理,不難看出,相關國家法律、地方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為之構筑有一個完備的體系支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該條款是城市道路施劃停車泊位最根本的法律授權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八條規定 ,對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重要的公益性服務等由政府定價。城市道路屬于公共資源,具有稀缺性,道路泊車服務可被視為重要的公用事業或公益性服務,停車收費屬于“政府定價”的范圍。
2015年12月1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以發改價格〔2015〕2975號通知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明確:健全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停車服務收費形成機制,推進政府定價管理制度化科學化,規范停車服務收費行為,健全配套監管措施等。
省級以下層面,《湖南省停車場管理辦法》(2013年10月1日起實施)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停車場包括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眾臨時停放車輛的場所;第十四條規定,收費應當在標明的收費標準范圍內收取停車費,并出具合法有效的收費票據,不出具合法有效收費票據或者超過收費標準收取停車費的,停車人有權拒付;第二十六條規定,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收取停車費的,應當由價格主管部門核定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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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2014年1月14日印發)、《湖南省財政廳關于規范停車泊位和停車場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2013年12月24日印發)、《邵陽市物價局關于重新核定邵陽市城區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邵價服【2014】35號)、《邵陽市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核定邵陽市城區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市發改價服【2016】294號)就相應的停車收費標準作了詳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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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就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進一步予以完善。其中,對計費方式調整為“按計時單位收費的,不足一個收費計時單位的按一個收費計時單位收費”“免費停放時長從15分鐘統一延長至30分鐘”。
法諺說,法不徒以自行。在我們這個法律意識“先天不足”的社會,有一個守法與用法的“雙標”悖論,主張權利時“言必有法”,對待義務時卻“裝聾作啞”。停車收費的法律政策依據雖然明擺著,停車收費的小票上也附注清晰,但欠費的車主要么聲稱“不知情”,要么攀比“別人都沒交”,其理直氣壯、相互攀比,足以令交費者“汗顏”,直至將依法催收逼入“墻角”。自愿主動“清欠”似乎變成了笑話、淪為“無知”。
誠然,人工值守也有缺位、計時有誤的時候。有車主就自己的欠費提出異議,這不足為奇。至于異議成立與否,尚需進一步核實。但據分析,真正的差錯率可以忽略不計。
對于路邊停車收費的性質,法律尚無定論,實務中也存在一定的爭議。但無論對車主與泊車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如何認定,都不改變其權利義務的定位,即“停車收費合法,泊車公司享有向車主收取停車費的權利,車主有義務向泊車公司支付停車費。”44.7萬欠費車主中,賴賬不交、坐等觀望的,看來占絕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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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7萬,泊車公司對車主,一旦失去游戲規則,力量的對比顯而易見,博弈的結果可想而知。如今的30%收繳率注定會跌至百分之個位數。苦不堪言者,泊車公司首當其沖,但“苦主”的背后會不會粘著骨頭連著筋?
在城里,如今沒有幾個市民不炒股。判斷上市公司有不有投資價值,首先看基本面,而上市公司的成長性才能真正給投資者信心。一個社會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與上市公司比擬,要給人以信心,基本面與治理結構都不可或缺。現階段,社會治理不可謂不重視,但系統性、結構性的矛盾仍然突出,法治化愿景遙遙無期。城市路邊停車、物業服務中的現象級欠費,折射出的是點到面的近憂遠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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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欠費,或許有著這樣那樣的理由,但從面上看,縱使停車收費的宣傳如何不給力,縱使值守人員未能將計時小票夾入雨刮器,在車輛駛入泊車位的那一刻,可以堅信沒有哪個不知道停車是要收費的。拒交、拖欠的理由絕大多數情形下不過是借口,誠信被拋在腦后才是最根本的。5400萬的爛賬直接坑的是泊車公司,社會誠信的“潰爛”恐怕更令人痛心疾首!
法律層面上講,政府將停車收費經營權出讓,收取了轉讓費,即使合同并未約定政府的保障義務,為泊車公司依法正常經營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服務也不失為附隨義務,這其中包括前期卓有成效的與車輛年檢掛鉤、車主信息提供等。這些附隨性措施被棄用,其本身就存在違約之嫌。
全局上看,區區一個泊車公司被欠費拖垮或許對一個地方不算什么,但市場期待的營商環境將大打折扣。政府對5400萬“爛賬”不僅負有直接責任,而且“袖手旁觀”下的看客作派更損害市場主體對營商環境的合理預期,最終是不是得以犧牲營商環境為代價?
理論上,司法是維護合法權益、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最后一道防線。在糾紛多發、訴訟爆炸的當代,諸如此類的44萬多的欠費糾紛,對法院確實是難以承受之重。但“一刀切”不受不理,不僅有失為合法經營保駕護航之責,而且無異于為不誠信的欠費行為背書,是不是會將法治誠信拖入“法不責眾”的泥潭,最終失去的是不是公眾對司法的信任和信心?
顯而易見,路邊停車收費難,原因復雜,個個有份;治理這一難題,勢在必行,人人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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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研究表明:影響收繳率的關鍵因素是收費技術,地磁、視頻識別 > 手持終端 > 人工收費,路邊停車收費的信息化改造不失為提升收繳率的基礎治本之策;追繳機制上, 征信掛鉤>法律訴訟 > 自行催繳 > 無措施,路邊停車收費難得有賴綜合施治。解除諸如這個城市的5400萬之“痛”,良方不外乎:提升市民誠信意識,ETC支付,與車輛年檢、過戶掛鉤,欠費納入征信,防患于未然治未病;調解、仲裁、訴訟(支付令),跨渠道聯動,多管齊下,對癥下藥治已病。
借此提醒欠費車主,欠賬總是要還的,一旦訴訟到法院:除需全額支付所欠停車費外,還需支付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費、執行費等;若拒不履行判決,還將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影響貸款、高消費、任職等?。希望廣大市民車主在享受便利停車服務的同時,也自覺繳納停車費。(源自《為法在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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