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拆遷安置房的實際交付標準與《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約定的條款存在明顯偏差時,被拆遷人可采取以下維權路徑:首先,應當立即啟動證據保全程序,通過公證處對房屋存在的質量問題(如建筑面積縮水、建材不達標、配套設施缺失等)進行專業取證,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報告。同時,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向房屋征收部門遞交書面異議函,要求其限期整改或重新提供符合協議標準的安置房。若協商未果,可向屬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裁決,該部門應在法定期限內組織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專業核驗——就像精密的天平容不得毫厘偏差,行政機關必須對補償安置的公平性作出量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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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拒不履行協議的開發主體,被拆遷人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提起民事訴訟,此時法院往往會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判決違約方承擔差價賠償、違約金支付等法律責任。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若發現安置房存在結構性安全隱患等重大缺陷,還可同步向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這種"雙軌制"維權策略能形成司法監督與行政執法的合力。在整個維權過程中,建議聘請兼具建筑工程專業資質和房地產訴訟經驗的律師團隊,他們能像外科醫生般精準解剖合同條款,通過司法鑒定、專家證人等程序,將紙面權利轉化為現實權益。
來源于《浙江省房屋拆遷與城市更新法律實務集錦》編者:李軍民律師,北京常駐浙江杭州律師事務所專業拆遷、行政訴訟、房產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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