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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演員金晨于2025年3月16日15時07分駕駛小型汽車在紹興市柯橋區湖塘街道嶺下村公交車站附近,金晨駕車為避讓路上竄行犬只發生單車事故,車內3人輕微受傷。
金晨因臉部受傷打車離開,前往醫院治療,留下徐某青留在現場報警處置。徐某青在交警調查中謊稱自己系駕駛員。同時,經警方調查,徐某青事后未向保險公司實際理賠,不存在騙保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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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讓路上竄行犬只發生單方事故是不是交通事故?
答案是肯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五)“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顯然,金晨的事故構成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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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晨在事故中有責任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顯然,在這個事件中金晨不應負民事責任,亦不存在交通過錯,自然也不應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違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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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晨駕車為避讓路上竄行犬只發生單車事故,車內3人輕微受傷,金晨因臉部受傷打車離開,前往醫院治療,構成肇事逃逸嗎?
前面已經分析,金晨在事故中不負有責任。
那她去看病,自然是人之常情。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金晨不負有責任,然后去醫院治療,當然不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怎么就成了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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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30日,浙江紹興市公安局柯橋區分局認定金晨:因實施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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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紹興市公安局柯橋區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決定給予金晨罰款1500元的行政處罰,亦有可商榷之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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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單方事故,未造成外人損失的情況下,是否必須要報警,要交警處理也有可商榷之處。
畢竟民不告官不究,在一定程度上這也是當事人的自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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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假定警方通報無誤的情況下,再分析一下案情:
金晨駕車——狗出沒——避讓狗——單方車輛事故——金晨臉部受傷,車內三人輕微傷(女演員的臉重要性我想大家都知道)——金晨打車去醫院——徐某青留在現場報警處置——徐某青在交警調查中謊稱自己系駕駛員——(保險公司在理賠調查階段調取交警監控——發現實際駕駛人并非徐某青,而是車主金晨本人——保險公司隨后向交警部門報案——金晨方面曾聯系保險公司要求撤案——保險公司經考慮后撤銷了該報案,注:此細節非官方消息)——徐某青事后未向保險公司實際理賠,不存在騙保事實。
這樣的事實,能認定金晨是肇事逃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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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青在交警調查中謊稱自己系駕駛員,如果不是金晨指使,金晨自然不承擔責任。
即便是金晨指使或者默許,畢竟金晨是名演員,金晨不承擔責任。金晨也不是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也不是肇事后逃逸。
2026年2月8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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