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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澎湃新聞發布一則交通事故引發的糾紛案例,電動車撞上停放路邊的汽車,車主反倒賠了一千多。
據報道,電動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時,因操作不當撞到停放在此處的小汽車。
交警認定,應該由電動車主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小汽車車主某乙無責任。
然而,電動車主卻以自身遭受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機動車方承擔無責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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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法院的判決,也支持了電動車主的訴求。
本案中,電動車主共損失1300元,其中包括980元醫療費,320元財產損失。
按照交強險無責任賠付限額,醫療費最高賠付1800元,財產損失最高賠100元。
法院最終判決機動車所屬保險公司賠付電動車傷者1080元,剩余220元財產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這事引發網友們的激烈爭論。
一部分人認為,機動車是停止狀態,駕駛電動車操作不當,理應對事故負全責,交警認定很準確。
而另一部分人則覺得,機動車不該停放在非機動車道,明顯也有錯。
但從交警的判定來看,既然判機動車無責,說明汽車并非是違停,應該是停放在了路邊車位內。
雖然路邊劃定的停車位,事實上占用了非機動車道,確實給非機動車駕駛帶來一定安全隱患。
但那是交通管理部門的問題,與按規定停放的汽車無關。
此外,輿論爭議最大的地方,在于既然電動車全責,而機動車一方無責,為什么還要賠錢?
有律師認為,一方面,交強險具法定性與公益性;另一方面,無責賠付也不完全是以機動車有沒有過錯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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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看兩個權威條款的規定: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對保險公司賠償后仍不足的部分,在不超過10%的范圍內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
2.《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
即使被保險機動車在事故中無責任,保險公司也需在相應的無責任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法律上是支持機動車無責賠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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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兩年網上對這一條款的意見挺大,呼吁“誰的錯誰擔責”的聲音成為主流。
但據一些法律專業人士指出,無責賠付還是很有存在的必要。
從立法的角度來說,它是要保護弱者。
別管是從體積、重量還是速度來看,相比汽車而言,行人和非機動車無疑都處于弱勢。
如果不要求機動車駕駛人承擔更多的注意義務,很可能會對非機動車和行人帶來更大的危險。
而且,“生命健康權優先”,這一原則的初衷,也是為了充分發揮交強險的社會保障功能,避免受害人陷入“救濟不能”困境。
此外,交通事故的定義中,機動車的運行狀態并非是除外條款,也符合法律對無責賠付的限定條件。
不過,在具體的執法中,每個城市對此的態度也不一樣。

2017年,浙江發生了一起車禍,一老人騎電動車闖紅燈,被一輛奔馳撞倒,造成了手臂骨折。
警方判定:老人闖紅燈造成交通事故,應負全責,不但醫藥費自理,還賠了奔馳司機2500元修理費。
2025年12月,王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廣州市白云區某路段橫過馬路時闖紅燈,導致和一輛小車發生碰撞。
事故造成王某受傷,兩車分別不同程度受損,交警同樣認定王某負全責。
這些事在曝光后,都引起了很大的反響,網友們紛紛拍手稱贊,表示支持交警的判罰。
但小編也注意到,這兩個案例并非說明,當地已經修改了機動車無責賠付的規定,而是當事雙方根本沒有走到訴訟那一步。
有律師也提到過,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并不等同于法院民事賠償責任的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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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如果電動車主不服交警認定,起訴到人民法院,還是有很大概率得到這10%的交強險無責賠付的。
說實話,小編也不太贊同這條規定,但法律有它自身的考慮,我們能做的只有服從。
同時,也提醒到廣大的機動車駕駛員,開車要加倍小心,千萬別分心。
市區內控制好行車速度,安全距離保持好,尤其是過路口,綠燈也要做到減速觀察。
對此,大家怎么看?
注:本文旨在表達個人觀點,提倡大家理性討論,弘揚社會正能量,如有侵權,請聯系作者刪除。
澎湃新聞(2025-11-3020:05)非機動車撞上靜止機動車,交強險是否需無責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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