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的刑事辯護執業經歷中,串通投標罪案件占據了相當比例。這類案件往往卷宗浩繁、證據瑣碎,而控方指控的邏輯起點,常常建立在“投標人之間必然存在私下溝通”的推定之上。然而,法律認定犯罪,尤其是串通投標這類必要共同犯罪,關鍵在于證明行為人之間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與意思聯絡。若無意思聯絡,“串通”便成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本文所分享的案例,正是通過精準擊破“意思聯絡”這一核心要件,最終贏得無罪判決的典型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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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當事人L總是某中型建材企業的負責人。在當地一項重點工程的鋼材采購公開招標中,L總公司與A公司、B公司共同參與投標。開標后,L總公司以微弱優勢中標。不久,公安機關接到匿名舉報,稱三家公司負責人曾在投標前多次在同一茶館聚會,涉嫌串通投標。偵查機關調取了茶館監控,顯示三人在投標截止前一周內確有先后進入同一包廂的記錄;另有一名A公司離職員工提供證言,稱“聽說老板們聊過標的事”,內容模糊且屬傳聞。基于上述材料,檢察機關認定三家公司利用聚會商議報價,構成串通投標罪,并對L總提起公訴。
接受委托后,我并未急于全盤否定證據,而是采取“層層剝離、聚焦核心”的辯護策略。我們的核心目標,是徹底否定“意思聯絡”的存在——這不僅是辯護的突破口,更是定罪與否的法律命門。為此,我們著力構建一個更具說服力的事實版本,用以合理解釋所有表面疑點。
首先,我們正視監控證據的存在,但堅決否認其與串通投標的關聯性。我們向法庭提交了完整的證據材料:其一,當日茶館的消費清單顯示僅消費茶點,無酒水,符合商務禮節性拜訪的特征;其二,我們邀請一位與本案無關、當日也在茶館的企業家出庭作證,其證實曾與L總交談,所聽內容僅為行業趨勢的泛泛而談,未涉及任何具體項目或報價信息。其三,我們強調聚會時間發生在投標截止前一周,而各公司最終報價均在會后由內部獨立完成。我們提供了L總公司完整的報價決策流程記錄、多版預算草案及系統時間戳,證明最終報價系數日后經內部會議確定,在技術上不具備在聚會時商定具體報價的可能。
其次,我們對關鍵證人證言提出有力質疑。該證人為A公司前員工,與原單位存在勞資糾紛,其證言動機存疑。更重要的是,其陳述“聽說老板們聊過標的事”屬于典型的傳來證據,內容模糊、缺乏具體細節,既無法證明談話實質,也無法指向L總本人。根據刑事訴訟證據規則,此類無法核實、無其他證據印證的孤證,依法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辯護的決定性突破,在于我們主動提出并論證“平行決策而非共同決策”的事實模型。我們申請法院依法調取A、B兩家公司的內部通訊記錄,并邀請一名獨立的招標采購專家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作證。專家分析指出:本次招標采用綜合評分法,價格分僅占一部分權重;而三家投標文件在技術方案、服務承諾、品牌表達等方面差異顯著,反映出各自獨立的商業判斷邏輯。若真存在串通,文件應趨于同質化。因此,監控中的聚會更可能是一次常規的行業交流,而后續差異化、獨立化的投標文件制作過程,才真實反映了無合意的市場競爭狀態。
在法庭辯論中,我們著重闡明法理:串通投標罪的成立,必須以投標人就報價等核心事項達成明確、具體的共謀為前提。本案所有證據僅能證明當事人之間有過接觸,但無法證明接觸內容涉及投標合意。在存在其他合理解釋(如普通商業交流)的情況下,不能僅憑時空上的巧合與模糊的言辭,就推定存在刑法意義上的“意思聯絡”。刑法應保持謙抑,避免將市場中的邊緣行為輕易入罪。
最終,合議庭采納了辯護意見。法院認定,公訴機關未能形成完整證據鏈,無法證明各投標人之間存在串通投標的共同故意。判決書明確指出:“在案證據不足以排除各被告人系獨立作出投標決策的合理懷疑。”據此,指控的串通投標罪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不成立,L總被依法宣告無罪。
案件總結
回顧此案,勝利并非偶然。它再次印證了串通投標罪辯護的一條黃金法則:當控方證據看似環環相扣時,其最脆弱之處往往在于“主觀故意”的證明,尤其是“意思聯絡”這一關鍵紐帶。作為辯護律師,我們的職責不僅是揭露控方證據的漏洞,更要運用法律邏輯與扎實證據,為當事人的行為提供合法、合理且連貫的解釋,從而在法官心中確立“合理懷疑”。此案亦為企業敲響警鐘:規范招投標流程的同時,務必留存完整的內部決策痕跡,這些記錄將在關鍵時刻成為自證清白的堅實盾牌。
關鍵詞
串通投標罪律師;串通投標罪無罪判決;串通投標罪辯護;?
意思聯絡不存在;? 刑事律師 成功案例;招投標刑事風險;?
投標圍標串標;證據不足無罪;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中國刑事辯護領域內專注于串通投標罪研究的實戰型專家。其執業生涯深耕于招標投標刑事案件,尤其在市政工程、國有企業采購等復雜場景中,憑借對證據體系的微觀解構能力,多次為當事人贏得無罪判決與不起訴決定,積累了行業公認的勝訴記錄。
林律師的辯護哲學核心在于“證據鏈的精密拆解” 。他認為,串通投標罪指控的突破口往往隱藏在證據環的細微裂痕中——無論是電子數據的時間邏輯矛盾,還是言詞證據的證明力缺陷。通過對《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構成要件的場景化詮釋,他構建了一套以 “否定意思聯絡存在性” 為導向的辯護方法論。本文分享的案例,正是其通過審查通訊記錄、內部決策流程等客觀證據,瓦解模糊指控并成功推動存疑不起訴的典型實踐,體現了其將理論深度轉化為庭審勝勢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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