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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糾紛中,夫妻簽訂離婚協議后未辦理離婚登記,一方反悔提起離婚訴訟的情形頻發,核心爭議聚焦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裁判適用及權利主張邊界。對于此種情況,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太原分所李翻云律師結合相關法律條文、裁判規則,從協議與訴訟離婚視角,整理了協議效力認定、訴訟裁判依據等核心要點,供大家參考。
離婚協議的效力認定
離婚協議是兼具身份屬性與財產屬性的復合型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的產生具有嚴格的法定條件,核心依附于離婚登記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條款對此作出明確規制,是認定協議效力的核心依據。
1、離婚協議附生效條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可見離婚協議的生效以完成離婚登記為前提,未辦理登記的,協議整體處于效力待定狀態,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2、未生效協議的參考價值,即便離婚協議未生效,若其系雙方在平等自愿基礎上協商形成,內容真實合法,雖不能直接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仍可作為審理案件的重要參考,用于衡量雙方真實意愿、確定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的合理方向。
3、協議條款的獨立性限制,離婚協議中的身份關系解除條款與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條款不可完全割裂,實踐中通常不認可財產性條款單獨生效,需依附于離婚登記這一法定程序,與身份關系解除條款一并產生法律效力。
訴訟離婚中協議裁判適用
夫妻簽訂離婚協議后提起訴訟,法院審理時需區分協議效力與裁判依據,既要尊重雙方意思自治,也要遵循法定程序與原則,《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相關條款明確了訴訟離婚的裁判標準與協議的適用邊界。
1、協議不能直接作為裁判依據,一方簽訂協議后反悔未辦理離婚登記,另一方起訴要求按協議履行的,法院不應直接采納該協議,需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結合雙方感情狀況、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實際情況依法裁判。
2、訴訟離婚的裁判核心,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首要審查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且感情破裂的,依法準予離婚;子女撫養判決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財產分割則結合雙方貢獻、過錯程度等因素公平處置,未生效協議可作為上述裁判的參考。
3、協議反悔的法律后果,簽訂離婚協議后,一方反悔拒絕辦理離婚登記并提起訴訟的,不構成違約,因其協議尚未生效,雙方仍可在訴訟中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項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決。
結語: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條明確,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夫妻簽訂離婚協議后,應及時辦理離婚登記確認效力,避免因一方反悔引發糾紛,若需通過訴訟離婚,應妥善留存協議及相關證據,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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