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民晚報
小夫妻鬧離婚
公公竟把兒子兒媳
告上法庭追討購房款
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近日
上海徐匯法院審理一起糾紛
2020年12月,小唐與小謝登記結婚,老唐為兒子準備了一套價值千萬的婚房。結婚幾年后,在小謝懷孕期間,發現丈夫小唐隱瞞了婚史,同時小唐多次懷疑小謝肚子里的孩子不是自己親生的, 要求做親子鑒定,夫妻雙方爆發矛盾。然而,根據親子鑒定結果顯示,小孩是小唐親生,但憤怒的小謝仍想要打掉肚子里的孩子再離婚。
老唐為了彌補兒媳婦受到的委屈,在2023年4月至6月,分三次向小謝賬戶轉賬合計650萬元,轉賬均備注為“購房款”,之后小謝用這筆錢購買了一套徐匯區的學區房,并登記在她名下。
2023年6月,小謝生下孩子,同年9月,小夫妻2人因感情不和分居,小謝起訴離婚,但未獲得支持。此時,老唐稱,650萬購房款是兒媳小謝以打胎相要挾,向自己借的錢,并去法院起訴要求小兩口還錢,并拿出了兒子小唐簽下的借條作為證據。
小唐則表示對借款事實無異議,同意父親的訴訟請求,愿意還錢。對此,小謝指出,650萬購房款是老唐自知兒子有錯,為了彌補她所受的委屈,加上感謝小謝生下孩子而贈予給她的個人財產。更何況借條上沒有小謝的簽名,老唐的轉賬備注也標明了是“購房款”而非“借款”。
經審理,法院認為,老唐僅能提供小唐出具的借條,無證據證明小謝知曉、同意該借款或事后追認,案涉650萬元購買的房屋也不是基于夫妻日常共同生活所需,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條件,故判決駁回老唐的全部訴訟請求。
什么樣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民法典》第1064條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類型一
夫妻雙方以共同意思所負的債務,此即通常所說的“共債共簽”。
比如,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確認的債務,或雖僅有夫妻一方簽字但另一方事后以書面、微信、郵件等方式追認的債務等。
類型二
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這里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應是著眼于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費,一般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費、日用品購買、醫療支出、文娛消費、子女撫養教育、老人贍養等各項費用。
類型三
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但債權人能證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
比如,夫妻一方借款數十萬元,雖說是超出了普通家庭日常消費的限度,但錢款用于給家庭購買高檔家居用品或國外旅游等用途,亦屬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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