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摸魚去廁所,一天一小時,一周就‘賺’半天”,這句職場調侃,最近卻讓蘇州的工程師李某栽了大跟頭——他因一個月內14次長時間滯留衛生間,單次最長近4小時,被公司以嚴重曠工為由解雇,索賠32萬余元的訴求還被法院駁回,最終僅通過二審調解拿到3萬元補助。
這場“廁所風波”,不僅撕開了職場如廁摸魚的遮羞布,更讓勞資雙方的權利邊界、相關法律條款再次成為熱議焦點。
4小時“帶薪如廁”,為何成了解雇導火索?
2010年入職A科技公司的李某,2014年就和公司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簽收確認了2020版《員工手冊》。手冊里明確規定,未經審批擅離崗位超一定時間算曠工,半年累計曠工3天及以上屬嚴重違紀,公司可直接解約。
![]()
2024年4-5月,李某的如廁行為徹底突破了公司的管理底線:26個工作日內十余次滯留衛生間超1小時,單次最長接近4小時,期間公司多次微信聯系都找不到人,調取監控才核實了情況。公司在征得工會同意后,以嚴重曠工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
面對解雇,李某辯稱是痔瘡需要臨時護理,還拿出了配偶網購藥品記錄和后續住院手術證明。但法院核查后發現,事發時他既沒向公司說明病情,也沒走正規病假流程,且購藥、手術都發生在滯留行為后期或解雇之后,再加上4月前和5月27日后無類似滯留,足以證明其行為和病情無必然關聯。
一審法院直接認定公司解約合法,駁回李某全部訴求;二審為實質化解糾紛,組織雙方調解,最終A公司支付3萬元補助,這場持續數月的勞資糾紛才畫上句號。
![]()
法條科普時間:這些法律規定,劃定了勞資雙方的“廁所邊界”
這起案件的判決和調解,背后是多條法律條款的支撐,我們不妨逐一拆解,搞懂職場如廁和崗位履職的法律底線。
1.員工的勞動義務:出勤在崗是基本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對于勞動者來說,按時出勤、在崗履職就是核心義務。像李某這樣,在工作時間長時間滯留衛生間且失聯,導致崗位工作無法及時響應、出現延誤,本質上是未全面履行勞動義務。即便有疾病困擾,也需通過正規渠道請假,而非擅自離崗。
![]()
2.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程序:必須先告知工會
不少人會疑惑,公司憑什么說解雇就解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給出了答案:“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本案中A公司正是履行了告知工會的法定程序,才讓解約行為具備了程序合法性。反之,如果公司跳過工會環節直接解約,即便員工確實違紀,也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解除。
3.員工的如廁權利:受法律保障,但不是“摸魚擋箭牌”
當然,法律也明確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有律師解讀,員工使用廁所的便利,既屬于休息權利范疇,也屬于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內容。用人單位必須保障員工合理如廁的權利,提供必要衛生設施,不能用極端方式限制。但這一權利的行使有邊界——不能以生理需求為借口逃避工作,確因疾病需長時間離崗的,務必主動履行請假手續。
![]()
這場糾紛給所有職場人提了個醒:正當權益要維護,但誠信履職是底線。因身體原因確需離崗的,一定要及時走請假流程,別讓“程序瑕疵”把自己從“有理”變成“無理”;而企業也應秉持人性化管理,在制度約束和人文關懷間找到平衡,畢竟和諧的勞資關系,才是企業和員工共贏的基礎。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