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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對一起侵害酒企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B酒業公司等三被告因生產、銷售侵權商品,被判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6萬余元,為酒類行業商標保護敲響警鐘。
▌案件回顧
原告A酒業公司于2021年注冊“白某”商標,核定使用于第33類白酒商品,商標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后A酒業公司發現,B酒業公司、某匯集團及濟南某小酒館生產、銷售的白酒產品上,使用了與自身注冊商標近似的“白某”標識,易誤導消費者混淆商品來源。
為固定侵權證據,A酒業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證人員監督下,現場購買侵權商品并辦理公證。庭審中,三被告辯稱其系“在先使用”,且“白某”構成通用名稱,但均未提交有效證據佐證,其抗辯主張被法院依法駁回。
▌法院裁判要點
法院經審理認為,三被告的行為已構成商標侵權,核心裁判依據如下:
被告B酒業公司作為同行業公司,應知曉A酒業公司的產品并在使用時予以避免但未避免,其在產品的正面中使用了“白某”字樣,起到了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應屬于商標性使用;且其標識與原告注冊商標字形、讀音一致、排布近似,結合原告對該商標的長期推廣,已形成明顯混淆;
被告提出的“在先使用”抗辯,無真實有效證據支撐,且原告在其商標注冊前已對該標識進行大量推廣,形成一定知名度;
關于三被告稱“白某”構成通用名稱的抗辯。法院認為,B酒業公司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存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白某”為某個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詞典、教科書等權威資料顯示“白某”為某個商品的通用名稱。
最終,法院綜合考量涉案商標知名度、侵權方生產銷售規模、標識對產品價值的貢獻率等因素,作出一審判決,二審予以維持,明確B酒業公司、某匯集團共同賠償6萬元,某小酒館賠償3000元。
▌知識產權小結
商標是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體現,也是法律保護的重點。酒企在經營過程中,應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避免因一時的“模仿”而付出沉重的代價。同時,企業也應加強自身商標的保護意識,一旦發現侵權行為,果斷拿起法律武器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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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高沃綜合閃電新聞
編輯 | 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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