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科技2月11日消息,春節期間聚會難免小酌幾杯,但若是同桌人喝酒喝出問題,同桌的人需要負責嗎?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典型案例。
據介紹,2025年2月春節期間,龍某在朋友朱某某陪同下,前往楊某某家中拜年并參與家庭聚餐。
席間,楊某某詢問就餐人員是否飲酒,龍某與楊某德均表示可小酌一杯。楊某某遂為龍某倒了約1兩散裝白酒,為楊某德倒了約2兩散裝白酒,其余聚餐人員均未飲酒,也無勸酒行為。
餐后,楊某某、楊某德、龍某及熊某某四人一同打牌娛樂,牌局結束后,龍某堅持自行駕駛電動三輪車返家。
當日21時許,龍某因身體不適前往醫院就診,被診斷為腦干梗死、急性酒精中毒,經全力搶救無效,于次日凌晨不幸離世,年僅53歲。
事后,龍某家屬認為聚餐參與人員存在勸酒行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將所有聚餐參與人員一并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查明案件事實后,龍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酒量及身體狀況負有充分認知義務,應當預見過量飲酒可能引發的損害后果,但其放任飲酒并自行酒后駕車回家,對死亡結果的發生存在較高程度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朱某某作為帶領龍某參與聚餐、牌局的友人,對龍某主動飲酒的行為未進行適當勸阻與提醒,存在輕微過失,需承擔相應補償責任。
楊某某作為聚餐與牌局的組織者,在龍某飲酒后未履行安全護送義務,放任其酒后駕車回家,存在輕微過失,亦需承擔補償責任。
楊某德雖參與飲酒,但無任何勸酒行為,不存在過錯,無需擔責;其余未飲酒、未勸酒的聚餐者,亦無過錯,不承擔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朱某某、楊某某分別向龍某家屬補償2萬元,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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