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及時處理道路貨運車輛
超期未檢測事宜的公告
根據《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3號)“第二十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到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資質認定證書、具備相應檢驗檢測能力的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對道路運輸車輛進行檢驗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第二十一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自道路運輸車輛首次取得道路運輸證當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頻次進行檢驗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一)客車自首次經國家機動車登記主管部門注冊登記不滿60個月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驗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超過60個月的,每6個月進行1次檢驗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二)其他道路運輸車輛自首次經國家機動車登記主管部門注冊登記不滿120個月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驗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超過120個月的,每6個月進行1次檢驗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對道路運輸車輛進行檢驗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
經梳理發現,轄區內有部分道路運輸經營業戶存在貨運車輛檢測有效期超期且未完成檢驗檢測。現將相關業戶、車輛信息予以公示(見附件《貨運車輛超期未檢測明細表(金普新區)》),請相關業戶立即改正,及時按規定檢驗檢測道路運輸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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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金普新區交通運輸局
2026年2月11日
來 源 | 金普發布
編 輯 | 徐顥瑞
400-991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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