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01刑終187號刑事裁定書,因被指“程序違法”與“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而引發法律界強烈質疑。當事人趙德榮一方指出,該案在未經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認定的情況下,直接由司法機關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不僅違反了國務院關于“行刑銜接”的法定程序,更涉嫌以刑事手段干預合法的股權交易活動,嚴重損害了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一、 程序違法:金融監管“缺位”下的刑事越位根據國務院247號令《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負責調查、核實、認定和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法定行政執行機構。然而,在本案中,人民銀行及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并未對亞元公司的業務性質進行過任何行政調查或“非法認定”。程序瑕疵:根據國務院第310號令《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及中辦發(2011)8號《關于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意見》等法規,對于涉嫌金融犯罪的案件,應當先由金融監管部門進行行政調查,確認構成犯罪后再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本案中,公檢法機關在缺乏行政前置認定的情況下,直接以刑事手段介入,屬于典型的“程序越位”。二、 定性錯誤:股權交易被誤判為“非法吸存”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業務性質的認定。亞元公司持有國家市場監管局核發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明確為“社會經濟咨詢”,屬于合法合規的咨詢類業務。業務本質:亞元公司為投資人提供咨詢,介紹投資項目,簽訂委托代投合同,幫助投資股份在香港柜臺市場托管和交易,均是在營業執照規定的范圍內,符合《中小企業促進法》、《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該行為本質是合法的股權中介服務,而非“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業務。法律沖突:國家金融管理法律并未規定“投資咨詢業務”必須取得金融監管部門審批。成都中院將合法的股權交易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不僅混淆了“咨詢業務”與“銀行業務”的界限,更違背了《公司法》關于股東權利保護的基本精神。三、 政策背離:刑事干預經濟糾紛的“寒蟬效應”中共第二十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明確要求:“加強產權執法司法保護,防止和糾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健全依法甄別糾正涉企冤錯案件機制”。政策背離:本案中,司法機關在缺乏行政前置認定的情況下,直接以刑事手段介入股權交易糾紛,不僅超越了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等金融主管監管部門的職權范圍,更嚴重損害了被告人及公司的合法權益,與中央關于“保護民營企業產權”的政策精神嚴重背離。四、 結語:司法公正需“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并重刑事裁判關乎公民的人身自由與財產權利,必須堅持“罪刑法定”與“程序正義”原則。成都中院(2022)川01刑終187號刑事裁定書在程序適用與事實認定上的嚴重瑕疵,不僅損害了趙德榮的合法權益,更對跨境金融創新與營商環境造成了負面影響。當事人趙德榮已正式提出申訴,請求上級司法機關依法審查并糾正該裁定,還事實以真相,還法律以公正。(3)裁定書“程序越位”:金融監管缺位下的刑事干預
核心提示: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01刑終187號刑事裁定書,因被指“程序違法”與“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而引發法律界強烈質疑。當事人趙德榮一方指出,該案在未經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認定的情況下,直接由司法機關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不僅違反了國務院關于“行刑銜接”的法定程序,更涉嫌以刑事手段干預合法的股權交易活動,嚴重損害了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一、 程序違法:金融監管“缺位”下的刑事越位
根據國務院247號令《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負責調查、核實、認定和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法定行政執行機構。然而,在本案中,人民銀行及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并未對亞元公司的業務性質進行過任何行政調查或“非法認定”。
程序瑕疵:根據國務院第310號令《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及中辦發(2011)8號《關于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意見》等法規,對于涉嫌金融犯罪的案件,應當先由金融監管部門進行行政調查,確認構成犯罪后再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本案中,公檢法機關在缺乏行政前置認定的情況下,直接以刑事手段介入,屬于典型的“程序越位”。
二、 定性錯誤:股權交易被誤判為“非法吸存”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業務性質的認定。亞元公司持有國家市場監管局核發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明確為“社會經濟咨詢”,屬于合法合規的咨詢類業務。
業務本質:亞元公司為投資人提供咨詢,介紹投資項目,簽訂委托代投合同,幫助投資股份在香港柜臺市場托管和交易,均是在營業執照規定的范圍內,符合《中小企業促進法》、《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該行為本質是合法的股權中介服務,而非“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業務。
法律沖突:國家金融管理法律并未規定“投資咨詢業務”必須取得金融監管部門審批。成都中院將合法的股權交易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不僅混淆了“咨詢業務”與“銀行業務”的界限,更違背了《公司法》關于股東權利保護的基本精神。
三、 政策背離:刑事干預經濟糾紛的“寒蟬效應”
中共第二十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明確要求:“加強產權執法司法保護,防止和糾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健全依法甄別糾正涉企冤錯案件機制”。
政策背離:本案中,司法機關在缺乏行政前置認定的情況下,直接以刑事手段介入股權交易糾紛,不僅超越了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等金融主管監管部門的職權范圍,更嚴重損害了被告人及公司的合法權益,與中央關于“保護民營企業產權”的政策精神嚴重背離。
四、 結語:司法公正需“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并重
刑事裁判關乎公民的人身自由與財產權利,必須堅持“罪刑法定”與“程序正義”原則。成都中院(2022)川01刑終187號刑事裁定書在程序適用與事實認定上的嚴重瑕疵,不僅損害了趙德榮的合法權益,更對跨境金融創新與營商環境造成了負面影響。
當事人趙德榮已正式提出申訴,請求上級司法機關依法審查并糾正該裁定,還事實以真相,還法律以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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