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柳姍姍 彭冰 通訊員李雪)某公司簽訂了藥品區域銷售協議后,卻將藥品違約掛網銷售、擅自竄貨。對于由此引發的高額違約金,法院將如何認定?近日,吉林省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合同糾紛案。
2023年1月,吉林某醫藥公司授權河南某藥業公司、張某共同承包經營某救心丸在河南省區域的銷售,并簽訂協議約定代理商在承包期間不得超越代理范圍,保證零售終端等下游客戶不得有竄貨、掛網銷售等不當行為,否則需支付懲罰性違約金。
張某與河南某藥業公司分別向吉林某醫藥公司出具《承諾函》,就付款義務、違約責任、損失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等作出承諾。
2024年,吉林某醫藥公司發現河南某藥業公司和張某有掛網銷售藥品的行為,遂在多家電商平臺回購了發給河南某藥業公司和張某的救心丸共計6531盒,并支付42.31萬元。張某承認共竄貨3000盒。
根據雙方協議,此次竄貨前后批次貨物總量為1.68萬盒,違約方需要按照零售價的三倍支付違約金。吉林某醫藥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河南某藥業公司、張某賠償違約金共計178.2萬元。
河南某藥業公司辯稱,其與吉林某醫藥公司、張某之間實為掛靠關系,實際的藥品銷售方是吉林某醫藥公司和張某。張某則表示,自己并沒有將藥品掛網銷售、竄貨,實際竄貨人是其聘用的兩位銷售人員。
該案主審法官、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合心法庭庭長張季表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當事人因案外第三人因素造成違約時的違約責任,由合同相對方當事人承擔,而不由案外人承擔。因此,即使實際竄貨人為張某聘用的兩位銷售人員,仍應由河南某藥業公司、張某向吉林某醫藥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合同系當事人自愿簽訂,且不違反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有效合同。河南某藥業公司、張某在網絡平臺銷售案涉救心丸違反了上述合同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同時需依據《承諾函》承擔連帶責任。
關于違約金數額的認定,法院認為,吉林某醫藥公司對貨物進行了回購,回購總金額為42.31萬元,但該款項并非完全為公司損失。一方面,該公司回購藥品后,可以通過繼續對外銷售、向廠家返貨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減少損失;另一方面,該回購款中沒有扣除該公司已經收取的利潤。
張季表示,該案中,協議約定的統一零售價三倍的違約金過分高于案涉損失,已經構成懲罰性賠償,違背“補償為主、懲罰為輔”的違約金計算規則。根據法律規定及當事人申請,應當對案涉違約金計算方法予以調整。此外,并無證據證明河南某藥業公司、張某直接竄貨,亦無證據證明該違約行為給吉林某醫藥公司在企業信譽、市場管理、客戶維護等方面造成負面影響。
最終,法院判決張某向吉林某醫藥公司支付違約金40.32萬元,河南某藥業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來源:工人日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