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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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常出現發包人拖欠工程款或承包人擅自停工,雙方協商無果后矛盾激化、均明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的情形。
那么,雙方均表明不再履行合同,發包人還有權主張停工損失嗎?
最高院在《裕達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與耒陽市金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中明確:
工程停工之后,發包人并未要求承包人繼續履行合同,承包人亦未在收到工程進度款后復工,雙方并無繼續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均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發包人無權向承包人主張停工損失。
本案焦點問題是,裕達公司是否應支付金匯公司停工違約金783萬元。
本案中,金匯公司至2017年1月23日才支付完畢3000萬元工程款進度款。因此,案涉工程2017年1月23日之前的停工是金匯公司延遲支付工程款導致,金匯公司無權向裕達公司主張在此之前的損失。
案涉工程于2016年11月3日開始停工,在停工之后,金匯公司并未要求裕達公司繼續履行合同,裕達公司亦未在3000萬元工程進度款支付后復工,雙方并無繼續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均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
因此,金匯公司亦無權向裕達公司主張2017年1月23日之后的損失,本院對其上訴主張的停工違約金783萬元不予支持。
裕達公司停止施工后,金匯公司未要求裕達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工程進度款支付后裕達公司亦未及時復工,可見,雙方并無繼續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雙方當事人均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原審法院認定《施工合同》《補充協議》已無繼續履行可能并判令解除《施工合同》《補充協議》,并無不當。
周軍律師提醒,施工合同履行糾紛中,因糾紛停工后,發包方未要求承包方繼續施工,承包方亦未復工的,發包方無權向承包方主張停工損失,合同可以解除。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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