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俞強律師解讀
<案件簡介>
如果你也突然被一家“貿易伙伴”起訴,要求支付一筆看似基于貨物買賣的巨額“貨款”,而你對這筆交易的真實性存疑,甚至認為這只是一場資金過橋的把戲——這正是許多企業在“融資性貿易”或“循環買賣”糾紛中面臨的典型困境。作為交易鏈條中的一方(通常被定位為“買方”或“賣方”),你的公司可能因上游或下游合作方的資金鏈斷裂,而被卷入一場復雜的法律糾紛。更棘手的是,對方手持一系列形式完備的《購銷合同》、增值稅發票及銀行轉賬憑證,主張你們之間存在真實的買賣關系,要求你履行付款或交貨義務。而你內心清楚,整個交易過程中貨物可能從未實際交付流轉,所謂的“買賣”只是為資金融通披上的合法外衣。
以A公司(本案中類似“日照港運銷部”的角色)的遭遇為例,其與B公司(類似“山西焦煤公司”)、C公司(類似“肇慶公司”)簽訂了一系列煤炭購銷合同,形成了一個封閉的循環:A付錢給B,B付錢給C,C又將“貨物”賣回給A。表面上看,這是連環買賣,但C公司作為初始賣方和最終買方,卻出現了“低賣高買”的反常操作,每交易一噸就凈虧損23元,這明顯違背了營利法人的基本商業邏輯。當C公司資金鏈出現問題,無法閉環時,A公司便可能依據其與B公司的合同,要求B公司交貨或退款,而B公司則可能主張整個交易是“名為買賣、實為借貸”,自己只是資金通道,不應承擔買賣合同下的實體責任。此時,債務人(無論是A、B還是C公司)的核心不利點在于:雖然交易本質是借貸,但書面證據鏈(合同、發票、付款記錄)卻指向買賣,在訴訟初期容易使法院形成對己方不利的初步心證。
<裁判結果與核心爭議點>
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2015)民提字第74號公報案例(即“日照港運銷部與山西焦煤公司案”)中,法院最終作出了與二審截然不同的判決。該案二審(山西省高院)曾認為,資金在A(日照港)、B(山西焦煤)、C(肇慶)三家公司間順次流轉后,債權債務關系已消滅,從而駁回了A公司的訴訟請求。但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后,撤銷了二審判決,并作出了如下核心認定:
法院裁判結果導向: 最高人民法院并未支持任何一方關于履行買賣合同的主張,而是從根本上否定了整個交易鏈條的法律效力。法院判令B公司(山西焦煤公司)向A公司(日照港運銷部)返還取得的1760萬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存款利率計算),同時指出B公司與C公司之間的糾紛可另案解決。
法院認定要點分析(“敵方情報”解讀):
法律關系定性為“通謀虛偽表示”下的企業間借貸:法院認為,三方之間簽訂的一系列《煤炭購銷合同》均欠缺真實的買賣意思表示,屬于當事人共同實施的虛偽意思表示,因此均應認定為無效。其核心邏輯在于,通過考察整體交易模式,發現存在“閉合循環”、“低賣高買”、“僅有資金流而無實物流”等異常特征,這與買賣合同的常理相悖,卻符合借貸關系的特征。
穿透式審查交易實質:法院并未孤立地審查單份買賣合同,而是將三方簽訂的所有合同及《三方合作協議》作為一個整體進行審視。通過查明C公司“高買低賣”自甘虧損、各方僅賺取固定價差(實為利息)、以及約定年度合作百萬噸等事實,穿透了“買賣”的形式,認定真實的法律關系是以買賣形式掩蓋的企業間借貸。
合同無效后的責任處理:根據《合同法》(現《民法典》相關原則)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因此,B公司從A公司處取得的1760萬元應當返還。同時,由于A公司(作為資金提供方)不具有金融業務資質,以放貸為常業,對借貸行為的無效也存在過錯,因此法院酌情減輕了利息計算標準,僅支持按同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而非貸款利率。這體現了過錯相抵的原則。
關鍵證據的采信邏輯:法院高度重視對商業常理的審查和對整體交易安排的證據(如三方協議、循環合同、財務流水)的綜合分析,而非僅僅依賴單份合同的表面真實性。對于當事人聲稱的“貨物買賣”解釋,若無法合理解釋違背商業邏輯的行為(如自愿虧損),其主張便難以被采信。
<抗辯策略與法律建議>
俞強律師分析指出:在名為買賣實為借貸的糾紛中,債務人(可能是資金使用方、通道方或出資方)的抗辯核心在于“正本清源”——即向法庭揭示隱藏的真實法律關系,從而擺脫表面買賣合同下的沉重義務。作為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我擁有15年商事爭議解決經驗,代理過大量涉及融資性貿易、保理及復雜合同糾紛的案件。此類案件要求律師具備穿透交易結構的洞察力和系統性的抗辯設計能力。
3.1 策略復盤:如果重來,如何避免陷入“名為買賣”的陷阱?
事前的風險規避遠勝于訴訟中的艱難抗辯。企業在參與任何存在“預付款”、“閉環交易”、“固定價差”的大宗貿易時,務必:
審慎評估交易對手和交易模式:警惕對方提出“走單、走票、不走貨”的操作要求。若交易模式設計復雜,涉及多方且形成資金閉環,應高度懷疑其融資屬性。
保留體現真實意思的證據:如果交易實質是借貸或融資,應盡可能簽訂明確的借款合同或融資協議,并約定合理的利息。避免完全依賴買賣合同文本作為唯一法律關系載體。
規范內部審批流程:對于背離正常商業邏輯的合同(如明顯不盈利或必然虧損的交易),財務、法務部門應啟動特別審查程序,并要求業務部門提供合理解釋及風險評估報告。
3.2 證據層面抗辯:主張“通謀虛偽表示”,否定買賣合同效力
抗辯點一:基礎交易(買賣)系虛假意思表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適用條件分析】
適用本條款的關鍵在于證明各方當事人對于“簽訂買賣合同”這一行為,存在“通謀”,即共同知曉其并非真實意思,真實意圖是進行資金借貸。舉證責任在于主張合同無效的一方。證明要點包括:1)交易結構呈封閉循環,貨物最終回流至起點或未實際移動;2)存在“高買低賣”等明顯違背商業營利目的的安排;3)合同履行過程中僅有資金劃轉和票據開具,無實質的貨物交付、驗收、運輸等證據;4)各方賺取固定收益,不承擔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實務操作建議】
全面梳理證據鏈:立即收集并整理涉及交易的所有文件,包括所有連環的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三方合作協議、增值稅發票、全部銀行流水(顯示資金閉環路徑)、內部溝通記錄(郵件、微信、會議紀要)等。
突出“反常”商業邏輯:在證據清單和代理意見中,重點標注并論證交易中的反常點。例如,用圖表清晰展示資金和貨物的閉環流向,計算并指出其中一方(如C公司)的必然虧損額,論證其不符合一個理性市場主體的行為模式。
申請調查取證或證人出庭:如貨物倉儲、物流信息由第三方掌握,可申請法院向港口、倉庫、運輸公司調取證據,以證明貨物未發生物理位移。必要時,申請具體經辦業務人員出庭,說明交易洽談的真實背景和意圖。
抗辯點二:主張真實法律關系為企業間借貸,且可能無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及司法實踐對企業間借貸效力的認定規則;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現《民法典》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中關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條款。
【適用條件分析】
在虛偽的買賣合同被否定后,隱藏的借貸行為效力需另行判斷。若借貸是為了生產經營需要,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可能被認定為有效。但若像公報案例中那樣,出資方(A公司)無金融資質卻以放貸為常業,中間方(B公司)為轉貸牟利而借款,則該借貸行為因違反金融監管秩序而被認定為無效。
【實務操作建議】
準確定位己方角色:明確自己在整個融資鏈條中是資金出借方、使用方還是純粹的“通道方”或“托盤方”。不同角色責任不同。
論證借貸無效的后果:如果能夠證明隱藏的借貸關系本身也應無效,則可以主張僅需返還本金,并對利息部分進行激烈抗辯,要求大幅降低甚至免除利息,理由是整個融資活動違法,雙方均有過錯。
“通道方”的責任切割:如果己方僅是“通道方”(如案例中的B公司),應極力證明自己僅提供賬戶走賬,賺取微薄價差(通道費),對資金的最終用途和風險既無控制力也無決定權,主觀上雖“明知”但并非主導者,從而主張在最終的責任承擔上應區別于實際用資方和出資方。
3.3 法律與程序層面抗辯
抗辯點三:訴訟請求與責任承擔方式異議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關于訴訟請求明確性的要求,以及《民法典》關于合同無效后財產返還責任的規定。
【適用條件分析】
原告(通常是出資方或某一環節的“賣方”)可能基于表面買賣合同,同時提出要求交付貨物、支付貨款、承擔違約金等多項訴請。但這些訴請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一旦合同被認定為無效,這些訴請便失去了基礎。
【實務操作建議】
在答辯狀及庭審中明確提出:指出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基于一個虛假的法律關系,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其基于買賣合同的所有訴請。
提出替代性的責任方案:主動陳述若法院認定構成借貸且無效,則責任范圍應僅限于本金及按過錯程度確定的資金占用損失(如存款利率),以此限制對方的獲利預期,引導法庭向更公平的方向裁判。
程序上爭取主動:在法庭辯論階段,清晰地向法庭勾勒出“表面行為無效→隱藏行為再定性→按無效后果處理”的三步論證邏輯,幫助法官厘清審理思路。
3.4 實戰建議:讀者可立即采取的步驟
第一步:緊急證據固定。立即成立內部小組,全面梳理與涉案交易相關的所有合同、協議、發票、銀行回單、內部審批流程、與交易對手的所有溝通記錄(包括但不限于郵件、即時通訊記錄),形成完整的證據時間線和關系圖。
第二步:深度交易復盤。與當時的業務、財務負責人一起,還原交易發生的真實背景、各方口頭承諾、資金的實際用途和去向。重點查明:有沒有真實的貨物?貨物在哪里?誰在控制貨物?價差是如何確定的?是否與同期貸款利率相近?
第三步:尋求專業評估。將整理好的材料提交給專業的商事糾紛律師,進行快速的法律風險評估。律師能幫助你判斷:1)現有證據能否支撐“通謀虛偽表示”的主張;2)己方在法律上可能被認定的角色和責任;3)案件可能的走向和最優抗辯策略。
第四步:制定訴訟/應訴策略。根據評估結果,決定是主動提起訴訟確認法律關系無效,還是積極應訴。在應訴中,嚴格按照上述抗辯點組織證據、撰寫法律文書,并在庭審中堅定、清晰地傳達“交易本質是融資而非買賣”的核心觀點。
<結尾風險提示與轉化>
每個涉及融資性貿易或循環買賣的案件均事實復雜、證據繁多,且司法裁判尺度存在演變。上述分析基于脫敏的公開案例,旨在提供策略思路參考,不構成針對您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在面臨此類訴訟時,證據的梳理、法律關系的論證以及庭審技巧都至關重要。
如果您作為企業正陷入“名為買賣、實為借貸”的糾紛,需要專業的法律分析、證據策略制定和強有力的庭審抗辯,可以通過關注公眾號“律師俞強”留言咨詢,或訪問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官網獲取進一步聯系。
<律師團隊展示>
我們專注于為身處復雜商事糾紛的企業與個人,提供精準、有力的抗辯與整體解決方案。我們深知,在諸如融資性貿易、保理、連環擔保等復雜案件中,客戶需要的不僅僅是法律條文的解釋,更是對商業模式的洞察、對證據鏈條的精密構建以及法庭上的有效說服。我們的目標是,最大化地維護您的合法商業利益,幫助您厘清亂局,應對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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