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紀委
近日,中紀委發文《三堂會審 | 違規任用干部違紀行為與受賄相關問題分析》,通報安徽省天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原黨組書記、主任房曰林案。
經查,房曰林涉違規收受多名管理和服務對象所送禮品、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規擅自決定任用干部,以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攬、工程款結算等方面為多家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直接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1254萬余元(其中732萬余元系未遂)。
房曰林被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70萬元。判決現已生效。
![]()
![]()
圖為庭審現場。王志娟 攝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愿、說情干預、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者調整干部等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據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本期案例中,房某某在即將離任A市衛健委黨組書記、主任時,違規決定由王某負責B鎮中心衛生院工作,其行為應怎樣評價?房某某與商人侯某某共謀收受某醫療公司好處費,在案發前仍有部分好處費未兌現,如何認定房某某的受賄數額及犯罪形態?我們特邀相關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解析。
特邀嘉賓
李云 安徽省天長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主任
周正源 安徽省天長市冶山鎮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朱旭強 安徽省天長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檢委會專職委員、一級檢察官
周家亮 安徽省天長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一級法官
基本案情
房某某,1999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擔任A市衛健委黨組書記、主任,A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房某某在擔任A市衛健委黨組書記、主任期間,違規收受多名管理和服務對象所送禮品,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
違反組織紀律。2022年9月,房某某在即將離任A市衛健委黨組書記、主任時,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違規擅自決定任用干部。
受賄罪。2012年至2023年,房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攬、工程款結算等方面為多家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直接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1254萬余元(其中732萬余元系未遂)。
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2024年1月,A市紀委監委對房某某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并經批準,對房某某采取留置措施。同年4月,經批準,對房某某延長留置時間三個月。
【黨紀政務處分】2024年7月,經A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A市市委批準,決定給予房某某開除黨籍處分;由A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
【移送審查起訴】2024年7月,A市監委將房某某涉嫌受賄罪一案移送A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2024年8月,A市人民檢察院以房某某涉嫌受賄罪,向A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24年11月,A市人民法院以房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七十萬元。判決現已生效。
拒收財物后又違規任用干部怎樣評價
嘉賓:周正源 李云
事實:2022年8月,房某某在擔任A市衛健委黨組書記、主任期間,該市B鎮中心衛生院副院長王某為謀求提拔擔任該衛生院院長,送給房某某2瓶白酒和10萬元現金,房某某拒收了10萬元現金。A市人民醫院屬于A市醫共體牽頭單位,B鎮中心衛生院屬于A市醫共體成員單位,依據A市有關規定,醫共體牽頭單位負責對成員單位負責人及領導組成員的推薦,A市衛健委按照組織人事程序負責考核后下文任命。2022年9月,房某某得知自己即將調離A市衛健委,考慮到王某系其親戚,出于私心欲對其關照,在明知A市人民醫院推薦的是B鎮中心衛生院另一名副院長的情況下,未安排A市衛健委對王某進行測評及考核,沒有經過A市人民醫院的推薦,突擊召開A市衛健委黨組會,擅自決定王某以副院長身份負責B鎮中心衛生院工作,為王某謀取了組織人事利益。黨組會召開當天,房某某被任命為A市人社局黨組書記、局長。
根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章“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愿、說情干預、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者調整干部等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這一款規定了違規任用干部的違紀行為。根據《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黨的各級組織必須自覺防范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種種偏向。堅決禁止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等行為,堅決禁止向黨伸手要職務、要名譽、要待遇行為,堅決禁止向黨組織討價還價、不服從組織決定的行為”,“領導干部要帶頭執行黨的干部政策,不準任人唯親、搞親親疏疏,不準封官許愿、跑風漏氣、收買人心,不準個人為干部提拔任用打招呼、遞條子”。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愿,拉幫結派、搞團團伙伙,營私舞弊”,“不準在機構變動,主要領導成員即將達到任職年齡界限、退休年齡界限或者已經明確即將離任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實踐中,對于黨員干部在干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的,首先應用紀律尺子衡量,在認定涉嫌受賄犯罪的同時評價為違反組織紀律。
本起事實中,第一,房某某不構成受賄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在案證據證實,房某某在得知王某企圖通過賄賂謀求職務提拔后,當場明確拒收了10萬元現金。其明確拒收的行為不符合受賄罪中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構成要件。房某某收受王某所送白酒兩瓶,但白酒已滅失,王某也無法提供所送白酒的購買憑證,房某某收受白酒的行為不宜認定為受賄行為。同時,房某某在拒收王某現金后,雖然違規擅自決定王某以副院長身份負責B鎮中心衛生院工作,但此后與王某不再有任何經濟往來,也未再收受王某財物,不應認定其構成受賄罪。
第二,房某某上述行為構成違反組織紀律。在案證據證實,房某某考慮到王某系自己親戚,出于私心,任人唯親,嚴重違反組織程序,在即將離任到外單位擔任新職的情況下,未經醫共體牽頭醫院民主推薦,突擊召開A市衛健委黨組會,擅自決定王某以副院長身份負責B鎮中心衛生院工作。其行為嚴重破壞了干部選拔任用程序,系典型的違反組織紀律行為,應適用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章“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給予其黨紀處分。值得注意的是,王某為謀求職務提拔跑官要官,試圖通過行賄手段達成目的,其行為嚴重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獲取的組織人事利益也應當予以糾正,最終,王某被給予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
精準認定共同受賄的既未遂形態
嘉賓:李云 周家亮
事實:2018年,某醫療公司實際控制人崇某某通過與房某某關系密切的商人好友侯某某聯系房某某,希望房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為該公司承攬某項業務提供幫助,并承諾以簽訂合作協議的方式將該公司某項業務收入總額的10%作為好處費送給房某某和侯某某,房某某表示同意,并與侯某某約定好處費兩人平分。2018年至2022年,房某某利用擔任A市衛健委黨組書記、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幫助某醫療公司承攬某項業務。其間,崇某某的醫療公司與A市衛健委的每一筆業務往來均向房某某匯報,相關款項支付均經房某某審批,房某某對該醫療公司的業務量總體知情。根據事前約定,至案發,崇某某應當按照公司某項業務收入總額的10%支付給房某某和侯某某好處費,共計829.8萬元。按照崇某某安排,2021年1月至2023年1月,某醫療公司送給房某某和侯某某好處費共計193.4萬元,剩下的636.4萬元好處費因某醫療公司尚未結算等原因,至案發未兌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根據刑法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伙同受賄的,應當以受賄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非國家工作人員是否構成受賄罪共犯,取決于雙方有無共同受賄的故意和行為。近親屬以外的其他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后雙方共同占有的,構成受賄罪共犯。
本起事實中,在案證據證實,侯某某系房某某的多年好友,二人長期一起吃喝玩樂。崇某某知悉侯某某與房某某的關系,遂找到侯某某,希望房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為該公司承攬某項業務提供幫助,并承諾給予好處。房某某與侯某某一拍即合,表示同意。根據房某某與侯某某的供述,二人通謀后,房某某利用職權為某醫療公司違規承攬業務提供幫助,為了掩蓋行受賄行為,由侯某某出面與某醫療公司簽訂協議收受好處費,并約定二人均分。房某某與侯某某明知請托人崇某某許諾的該醫療公司某項業務收入總額的10%好處費系房某某職務行為的對價,仍表示同意,并積極幫助某醫療公司承攬業務。由此可見,二人具有共同受賄的犯罪故意,并實施了利用房某某職務便利為崇某某謀利以及收受好處費的行為,構成共同受賄。經查,該醫療公司2018年至2023年某項業務的營業收入共計8298萬元,房某某對此知情。根據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約定,崇某某應將公司某項業務收入總額的10%即829.8萬元給予房某某和侯某某,崇某某、房某某、侯某某對此均知情。綜上,房某某、侯某某共同受賄數額應認定為829.8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司法實踐中,賄賂犯罪以受賄人實際控制財物作為判斷犯罪既遂的標準,即財物已經脫離行賄人控制,并已經實際置于受賄人或者共同受賄人控制之下的,構成受賄犯罪既遂。本起事實中,經查,崇某某在案發前已經將193.4萬元支付給侯某某,侯某某和房某某對該款實際控制并均分,對于該193.4萬元應當認定受賄既遂。余款636.4萬元因涉案公司尚未結算等原因在房某某案發前未兌現,房某某、侯某某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獲得,對此數額屬于受賄未遂,在量刑處理上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特定關系人收受財物并部分退還如何處置
嘉賓:朱旭強 李云
事實:2020年下半年,房某某在其特定關系人陶某的撮合下,接受方某某和崇某某請托,利用職權幫助二人掛靠的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中標相關醫療項目。2022年1月,方某某和崇某某轉賬給陶某80萬元。陶某將此事告知房某某,二人約定房某某得50萬元、陶某得30萬元,同時房某某安排陶某保管該80萬元。2022年3月,在征得房某某同意后,陶某將其中的50萬元投資到A市某公司賺取利息,至2023年3月,結算利息4萬元。2023年9月,房某某因害怕被組織查處,為掩蓋事實真相,安排陶某通過銀行轉賬退給方某某25萬元。
根據“兩高”《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授意請托人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系人的,以受賄論處。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實施前款行為的,對特定關系人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具體到本起事實中,陶某明知方某某和崇某某想請托房某某利用職權提供幫助,仍積極促成房某某完成相關請托事項,并在事后收受方某某和崇某某所送好處費80萬元。陶某將此事告知房某某后,二人對受賄款的處置也形成一致意見,對二人應以受賄罪共犯論處。二人在收受80萬元賄款后,受賄犯罪就屬于既遂,陶某經房某某同意用其中50萬元投資所獲得的4萬元,系通過處置受賄贓款產生的收益,屬于犯罪孳息。因此,本起事實中,房某某與陶某的受賄數額應認定為80萬元。
此外,雖然房某某安排陶某退給行賄人方某某25萬元,但該行為不影響認定房某某與陶某的受賄數額,即該25萬元不應從共同受賄數額中扣除。根據《意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這一規定的立法本意是為了排除主觀上無受賄故意而客觀上被動收受財物的情形,適用該規定出罪需滿足以下條件:一是主觀上無受賄故意;二是及時退還財物;三是退還行為應基于拒絕以權謀私、維護職務廉潔性的動機,而不是為了掩飾犯罪。本起事實中,房某某安排陶某退還25萬元的行為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一是房某某與陶某對該25萬元主觀上具有受賄故意;二是不具備及時退還特征,房某某與陶某收受該筆賄款時間是2022年1月,退還時間為2023年9月,時間間隔較長,且中間不存在及時退還的客觀條件限制;三是不屬于主動退還,房某某安排陶某退還25萬元,系因害怕自己被組織查處,在客觀壓力下被動退還財物,而非拒絕權錢交易的自愿退還。
關于本起事實中犯罪贓款的追繳問題。根據有關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行賄人或者第三人代為持有、保管的贓款贓物,無論是在案發前退回還是尚未實際交付,均應堅決追繳。本起事實中,房某某安排陶某退還并由方某某持有的25萬元賄款,應認定為贓款,予以追繳。房某某在案件查辦過程中已將其個人分得的50萬元中的25萬元受賄款和孳息4萬元退繳組織,陶某已將其個人分得的30萬元受賄款退繳組織,上述款項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置。
本文為轉載發布,僅做分享,文章中觀點僅代表原平臺作者觀點,與本平臺無關。如若本文有與貴平臺發布原創內容有重合之處,或未經授權使用,系原平臺行為,本平臺僅轉載。您可以第一時間聯系我們刪除文章,我們會立即響應!
![]()
#中
領域報告......
回復關鍵詞“8888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