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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或雙方持有公司股權的情形在離婚案件中日益普遍。股權兼具財產收益權與身份管理權的雙重屬性,其分割不僅涉及夫妻財產關系的調整,還需受限于公司法關于股東資格與股權轉讓的特別規定。對于此種特殊財產形態的處理規則,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太原分所李翻云律師結合《民法典》及《公司法》相關規定,圍繞股權分割的法律適用進行專業解析,供大家參考。
股東優先購買權保護
有限責任公司具有鮮明的人合性特征,股東之間的信任關系是公司存續的基礎。當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持有有限公司股權時,分割不能簡單套用一般財產的平均分配模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為此提供了分層解決方案。
根據該條規定,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需經過以下程序:過半數股東同意且其他股東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配偶方可成為公司股東。若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股權所得價款進行分割。若過半數股東既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則視為同意轉讓,配偶有權成為公司股東。這一規則的核心在于:既要保障配偶一方應得的財產權益,又要維護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避免外部人強行介入破壞公司經營穩定。
在實務操作中,“同等條件”通常指轉讓價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實質條款。若雙方對股權價值無法達成一致,可通過協商委托評估機構評估,或參照公司最近財務報表、凈資產額等因素綜合確定。李翻云律師指出,股權價值評估時點應以分割時為準,充分考慮公司經營狀況、行業前景等動態因素。
特殊類型股權的處理
相較于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資合性特征更為突出,股權分割的自由度更高。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原則上不受股東身份限制,可直接將股份進行實物分割,或由持股方折價補償對方。《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這為離婚分割提供了便利。
然而,實踐中存在多種特殊類型的股份,需區別對待。一是上市公司股票,分割時需遵守證券法關于信息披露、短線交易、內幕交易等監管規則,涉及限制流通股的,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需受《公司法》關于任職期間每年轉讓股份不超過25%的限制。二是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其價值認定可參考公司凈資產、市盈率等因素,必要時進行司法評估。三是員工持股計劃中的限制性股份,需審查公司章程或持股協議關于轉讓限制的約定,分割時通常采取折價補償方式,避免觸發公司內部禁售條款。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無論何種類型股權,分割時均應遵循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原則。若持股方存在隱藏、轉移股權價值的行為,如低價轉讓股權、虛構公司債務等,無過錯方可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主張對該方少分或不分財產。
股權分割是婚姻家庭法與商法交匯的復雜領域。李翻云律師提醒,股權的財產價值與身份屬性相互纏繞,分割方案的制定需兼顧配偶財產權益與公司治理規則。當事人在離婚時應當全面梳理股權結構、公司章程、股東協議等文件,必要時借助評估、審計等專業手段鎖定股權價值,方能在財產分割中實現權益的精準落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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