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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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理保證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經常會遇到最高額保證合同項下存在多筆獨立主債務,債權人和保證人對每筆債務的保證期間起算節點產生爭議的情形,債權人主張按單筆債務屆滿時間分別起算,保證人則主張統一自全部債權確定之日起算。
那么,最高額保證合同項下,每筆主債務的保證期間應當何時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臨滄某礦業公司訴西安某工程公司等保證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起算方式有明確約定的,優先遵從合同約定;若合同約定每筆債務獨立擔保、單獨計算保證期間,則單筆主債務的保證期間自該筆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分別起算,而非統一自整體債權確定之日起算。
本案焦點問題為,案涉最高額保證合同未統一約定整體債權到期起算,多筆獨立工程款債務對應的保證期間,是否應當單獨逐筆起算。
根據本案當事人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自愿為債權人與債務人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多筆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期間為“自單筆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并未約定全部債務統一到期后整體起算保證期間。案涉多筆工程欠款債務,均單獨對應結算單據、獨立履行期限,每筆債務發生時間、到期時間相互獨立。
依據《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三十條規定,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的計算方式、起算時間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僅在合同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才統一自債權確定之日或最后到期債權履行屆滿之日起計算。
從以上條款內容可以得出以下結論:最高額保證并非必然整體統一計算保證期間,遵循約定優先、法定兜底原則。合同明確約定單筆債務獨立計算保證期間的,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按照各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節點,分別起算保證期間;只有無特殊約定時,才適用整體統一起算規則。
此外,最高額保證的核心特征是擔保未來連續發生的不特定債權,但并不否定單筆債權的獨立性。從本案案情看,案涉每筆工程款債務獨立結算、單獨到期,權利義務相互區分,若統一按照整體債權確定之日起算保證期間,會不當擴大保證人的擔保責任期限,加重保證人負擔,違背合同訂立初衷與公平原則。因此,保證人主張全部債務統一起算保證期間的抗辯理由,依據不充分。
債權人主張案涉多筆債務按各自履行屆滿時間單獨起算保證期間、保證人應對逾期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的訴訟主張和理由成立,應予支持。
周軍律師提醒,最高額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間起算規則以合同約定為首要依據。當事人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保證期間計算方式與起算節點,厘清單筆債務與整體擔保的關系。發生保證期間爭議時,需嚴格結合合同條款與司法解釋規定判斷責任是否逾期,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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