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民公司則辯稱,1.兆民限公司不存在商標侵權行為。首先,兆民公司的“兆民”牌香菇醬上瓶貼“采蘑菇的小姑娘”是國家版權局于2018年08月17日進行合法登記的美術作品,與仲景公司應用于“仲景”牌香菇醬的注冊商標(主管部門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分屬于兩個完全不同類型的主管部門,彼此之間在使用上互不構成侵權。其次,兆民公司于2018年1月5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領了標貼為“香菇醬”的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專利號:ZL20183000××××8,證書號為:第4708387號),就此商品標識在外觀設計上有獨立的使用權。
因為一個“采蘑菇的小姑娘”,仲景食品把南陽兆民食品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2019年年初,仲景公司業務人員發現,南陽、駐馬店、許昌、周口等市區及縣城鄉鎮超市、副食店銷售兆民公司生產的“兆民”牌香菇醬,該產品瓶貼上的卡通人物圖像與仲景公司的“采蘑菇的小姑娘”卡通圖像商標極為相似,且標簽也與仲景公司的產品標簽近似,因仲景公司產品與兆民公司產品同為香菇醬,且在大部分超市貨架上兩種產品擺放在一起,不仔細觀察,極易造成混淆,引起消費者誤認。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兆民公司的此種行為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經走訪了解,兆民公司在2018年就大量生產銷售該產品,兆民公司故意生產侵犯仲景公司上述權利的商品,獲取非法利益,侵權范圍廣,持續時間長,影響惡劣,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
兩個都是“采蘑菇的小姑娘”,而且,圖片中的整體元素是相同的:均是年齡較小的女孩子,均梳兩個辮子、均戴頭巾、均背背簍等,法院會怎么判決?
最終,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經整體比對,兆民公司提交的作品與仲景公司第10564335號“”以及第20900921號“”圖形商標有所差異,但圖片中的整體元素是相同的:均是年齡較小的女孩子,均梳兩個辮子、均戴頭巾、均背背簍等,兆民公司將該美術作品使用在其生產的香菇醬的瓶貼上,明顯有利用仲景公司及其注冊商標在市場及相關公眾中的良好品牌形象和聲譽“搭便車”的故意,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
最終,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南陽兆民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10564335號、第20900921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南陽兆民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
之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了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