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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積薄發
啟行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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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指控的事實:
2019年至2020年,犯罪嫌疑人應某在某保險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某市營銷服務部從事保險業務期間,其團隊的鐘某、張某、陳某等19人因無高中學歷不符公司入職要求,后犯罪嫌疑人應某向劉某(人力資源部工作人員,另案處理)購買偽造的鐘某、張某、陳某等19人的高中畢業證書,并將偽造的高中畢業證書提供給公司辦理入職。
二、案件辯護過程:
案件于2024年5月6日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一周后,檢察官對應某進行訊問,告知其認罪認罰,量刑建議是有期徒刑6個月,適用緩刑。隨后,應某委托作者辯護,作者閱卷后于2024年5月11日遞交第一份辯護意見,檢察官通知公安機關補充材料。作者審查補充的案卷材料后,于2024年7月12日遞交第二份補充辯護意見,2024年10月24日,檢察院采納了6本假證的辯護意見,結合應某的社會危害性,作出相對不起訴的決定。以下是具體辯護意見:
(一)有證據證明通過應某購買的假證只有6本
偵查機關指控通過應某購買的假證人員有張某、王某、王某林、項某、金某、鄭某、龔某、呂某、陳某、徐某、傅某、支某、陳某海、梅某、鐘某、吳某、賴某、周某、馮某共19人,但其中13本假證是通過應某辦理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張某具有職業高中畢業證。張某在筆錄中稱其自己是讀過電大的,具有高中文化,而且某市教育局核查證明中顯示,張某在某縣求實職業中專2015年成人職業高中畢業生名冊中。所以,張某是具有職業高中畢業證的,其沒有辦理假高中畢業證的需要。
2.張某是幫鐘某購買假高中畢業證,而不是幫自己購買。張某在筆錄中稱其為了拉鐘某入職,所以找應某幫忙購買了鐘某的假高中畢業證,而不是購買自己的假證,因為其和鐘某的關系比較要好,就自費轉給應某100元,案卷中張某于2020年7月14日轉給應某100元的微信轉賬記錄可以證實,結合鐘某于2020年7月15日的入職時間,亦可以證實該事實。
此外,無證據證明傅某、吳某無高中畢業證。某市教育局出具的核查證明顯示傅某、吳某高職成教、基建處無該學校當年資料,說明某市教育局無法查證該二人的高中教育情況,而且本案中也無某中學關于吳某的核查證明,也無該二人的證人證言以及轉賬流水,遂無法證明傅某、吳某是否具有高中畢業證。
3.呂某等人通過應某辦理假證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中呂某稱自己的畢業證是真實的,不是假證,經教育局核查也是真實的;項某、鄭某稱是自己辦理的假證,沒有通過應某辦理;徐某、梅某稱是張某介紹辦理入職的,沒有指證是應某辦理假證;張某稱介紹鐘某入職,通過應某辦理假證;支某稱是通過徐某介紹,經過張某辦理入職,沒有指證應某幫忙辦理假證;馮某稱是周某介紹入職的,沒有指證應某幫忙辦理假證;金某稱是其“干媽”介紹入職的,沒有指證是通過應某辦理假證;周某稱是“某書”介紹入職,沒有指證是通過應某辦理假證;偵查機關未對吳某、王某林進行調查取證,只有應某模糊的供述無法證明該二人的假證是通過應某辦理的,因為應某辯解稱有小組長越過其直接找錢某辦理的情況。
所以,綜合全案證據,本案只有王某、陳某、龔某直接指證是通過應某辦理假證的,陳某、賴某、傅某稱是由林某介紹入職,再由林某找應某辦理假證的,有證據證明通過應某購買的假證只有王某、陳某、龔某、陳某海、賴某、傅某共6本。
(二)應某的行為本質是公司行為,其個人主觀惡性極低
1.應某幫助購買假證行為本質是公司和業務員購買假證的行為,而不是個人行為。因為某保險公司規定有高中畢業證才能成為業務員,為了增加團隊力量,提高公司效益,經公司人力資源部錢某的推薦,作為業務主管,應某才通過上家劉某幫助購買了假高中畢業證,應某不是人力資源部的工作人員,沒有責任和義務去購買假高中畢業證。況且整個公司和業務員對購買假證的行為都是明知的,買假高中畢業證辦理入職是公司的默認規則,所以該行為本質上是應某在無義務的情況下幫助公司和業務員購買假證的行為,是公司行為,而不是應某的個人行為。
2.應某購買假證行為不是自買自用,其主觀惡性極低。首先,本案與其他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印章案不同,應某的行為是幫助公司和業務員購買假高中畢業證行為,而不是自己購買假證自用,該行為的主觀惡性是遠遠低于自買自用的主觀惡性的。其次,應某在購買假證行為中從未獲利,雖然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沒有單位犯罪,但實際上這是公司授意的行為,本質是公司行為,應某幫助購買假證目的是為了公司利益,而不是個人利益,該行為甚至給公司帶來了經濟效益。
綜上,應某幫助公司和業務員購買假證的行為本質上是公司行為,其沒有義務購買假證,也沒有從中獲利,應某的行為本質上是公司行為,不是個人行為,其幾乎沒有主觀惡性。
(三)應某幫助購買假證行為社會危害性極低,應當綜合評價本案社會危害性,而不是僅僅根據假證數量進行考量
首先,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保護的法益是社會管理秩序,本案中應某作為保險公司員工,購買假證是按照保險公司的要求,假證也只是電子照片,存放在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并未在社會中使用。其次,公司對購買假證是明知的,相當于自買自用,公司從未被欺騙,甚至從中獲益。第三,通過購買假證入職的業務員大都在短時間內都已經離職,有些人員甚至都沒有去上過班,沒有客戶等相關人員因為購買假證入職的業務員遭受損害,該業務員也沒有領取公司工資,沒有造成實質上的社會危害。
綜上,應某幫助購買6本和1本假證的社會危害性其實是一樣的,因為該假證從未流入社會,是公司自買自用的行為,也未造成人員、財產損失,該行為對社會管理秩序未造成實質上的損害和影響,其幫助購買假證的行為社會危害性極低。
(四)應某屬于從犯
本案中,劉某是制作、販賣假證的人員,應某只提供了身份信息,幫助他人轉賬給劉某,以及接收假證的電子照片,真正買假證的人員其實是需要入職的業務員和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而不是應某。應某在本案中只是橋梁中介的作用,其在買假證的行為中作用小、地位低,應當屬于從犯。
(五)應某具有自首情節
2024年2月6日,辦案民警打電話應某,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接到通知后,應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并如實交代了幫助購買假證的犯罪行為,應某具有自首情節。
(六)若起訴、審判應某,將對其產生巨大影響
應某在部隊服役近20年,轉業時本可以選擇公務員、事業編制的工作崗位,但是其響應國家對轉業士官自主擇業的號召,放棄了公務員、事業編制的工作機會,自主擇業去了某保險公司就業。在公司工作期間兢兢業業,為了公司業務發展,按照公司默認的潛規則,才去充當了購買假高中畢業證的中介橋梁的角色。如果貴院對其進行起訴,其不僅會失去國企的工作,而且近20年退役士兵的待遇也將失去,僅僅因為公司的公事,不僅讓自己丟掉了工作和多年部隊服役的待遇,而且背負罪犯的罵名,這對應某來說實屬不公。
(七)建議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
“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是中央依法治國的重要措施,“慎訴”即檢察機關通過依法行使起訴裁量權,綜合權衡考量法、理、情,依法精準妥帖作出辦案決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充分適用相對不起訴,充分發揮審查起訴的審前把關、分流作用。本案應某購買假證的行為本質上是公司行為,其只是在當中起到中介橋梁的作用,如果對其進行起訴和審判,對其多年退役士兵的待遇和工作將會造成巨大的影響,并且背負罪犯的污名,難免造成法、理、情的失衡。通過此案件,應某已經認識到法律的嚴肅性,對自己的行為表示非常后悔,如果貴院對應某作出相對不起訴的決定,更加符合國家“慎訴”的刑事司法政策,達到法、理、情平衡的社會效果。
(八)有購買假證數量多不起訴的案例
案例1(義檢刑不訴[2021]20748號)
2018年11月份開始,朱某某、周某某和應某某(均另案處理)合伙從事買賣營業執照套件(包括營業執照、對公賬號、U盾、公司印章等)的生意,由應某某負責介紹注冊營業執照的法人,朱某某、周某某負責辦理和銷售,非法所得由朱某某、周某某和應某某五五分成。后周某某、朱某某雇傭了被不起訴人范某某和保某某、闞某某、顧某某(均另案處理)負責辦理營業執照套件。現查明,朱某某、周某某以每套單價4500元至5500元人民幣的價格銷售了20套營業執照套件,被不起訴人范某某辦理了7套營業執照套件。
義烏檢察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范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的行為,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坦白情節、立功情節。范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范某某不起訴。
案例2(潯檢刑不訴[2016]27號)
2015年9月,被不起訴人金某某在本市南潯區千金鎮經營一家不銹鋼管業有限公司,因企業經營需要,被不起訴人金某某以每本100元的價格,向陽某某(另案處理)購買了4本偽造的湖州市金屬材料助理工程師資格證書(該證書應由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
南潯區檢察院認為,金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行為,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但情節輕微,具有坦白的法定從輕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金某某不起訴。
(九)應某的情節顯著輕微,符合相對不起訴的條件
在劉某(人力資源部工作人員)第四次訊問筆錄中,偵查人員問“那這個找你做假畢業證的身份情況”,劉某答“我就知道是一個女的,她應該是保險公司上班的,具體哪個保險公司我記不得了,她的微信昵稱是:xxx,微信號是:xxxx666,其他情況我不認識了”。在錢某的詢問筆錄中,偵查人員問“如果是你聯系劉某做假畢業證的,做假畢業證的錢是誰付給劉某的”,錢某答“基本上是我聯系就由我付給劉某,我聯系劉某做假畢業證的時候他們會把做假證的錢給我的”,偵查人員問“你聯系劉某做假畢業證的時候,會不會叫業務經理直接付錢給劉某的”,劉某答“基本上不會叫業務經理直接付錢給劉某,由業務經理把錢付給我,然后由我付給劉某的”。
根據二人的供述,該案偽造假證的人員為劉某,與劉某對接的人員是錢某,與錢某對接的是應某,與應某對接的是下面的小組長或者需要入職的員工,應某只是屬于第三層級的人員,負責收集身份信息和購買假證的資金。如果要嚴格按照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的法律規定辦理此案,應某下面的小組長以及入職員工無論是主觀上還是客觀行為上都具有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印章的嫌疑,都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而且應某辯解也有小組長越過他直接找錢某辦理假證的情況,但是本案卻只追究了劉某、錢某、應某的法律責任,偵查機關存在選擇性執法的嫌疑,有失公平。
辯護人并不是認為要追究所有參與人的法律責任才是公平公正的,之所以偵查機關沒有追究張某、林某等人的法律責任,正是因為考慮到張某等人層級較低,參與程度較低,屬于情節顯著輕微,遂沒有追究小組長和入職員工的法律責任。但是,應某與張某等人一樣不直接與偽造假證人員接觸、聯系,其參與程度并不高,也是屬于情節顯著輕微,符合不起訴的條件。
以上是本案的辯護意見,本案能取得不起訴的效果首先在于通過證據分析,將假證數量從19本降至6本,大大降低了假證數量,降低了犯罪行為的嚴重性,為從社會危害性角度爭取不起訴創造了基礎條件。其次,在降低假證數量的前提下,從應某在案件中的作用大小、本質是單位行為、沒有流入社會等角度論述社會危害性,將案件的重點從數量轉移至社會危害性,讓檢察官不要僅從假證數量進行審查起訴,更加關注行為的嚴重性和社會危害性,從而開辟新的空間爭取相對不起訴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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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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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嘉駿,浙江厚啟律師事務所傳統犯罪辯護部主任。
2012年開始在基層工作,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具有豐富的執法辦案經驗。擅長傳統刑事案件辯護、刑事控告、企業反舞弊。2021年6月加盟浙江厚啟律師事務所。成功案例:彭某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程序案,同案犯判決的情況下終止偵查(無罪);高某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案,獲撤回起訴:蔡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將涉案金額從5萬多降到2萬8,量刑從3年以上實刑降到3年以下緩刑;余某、黃某2起介紹賣淫案,檢察院不認定自首,委托介入后認定自首,量刑減少2至3個月;薛某操縱證券市場案,檢察院不認定自首,開庭后公訴人當庭認可自首,降低量刑;杭某涉嫌詐騙、妨害作證案,在檢察院階段去掉詐騙罪,量刑從3年以上變成8個月。運營抖音自媒體:何Sir 刑辯律師(抖音號:703470604)3.7萬關注,專門講解刑事法律辯護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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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厚啟律師事務所簡介
浙江厚啟律師事務所成立于2015年9月1日,是華東地區首家以商事犯罪辯護與防控為特色的合伙制刑事專業律所,系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商事犯罪研究中心浙江分中心掛靠單位。業務范圍包括刑事辯護、控告申訴、被害人代理、職務犯罪咨詢、企業合規與反舞弊,以及各類刑事風險防范。
厚啟所的使命,是“為維護人的自由與尊嚴而優雅地戰斗”。受到刑事追訴后,獲得及時有效的律師辯護,是公民的一項基本人權。厚啟的核心使命,是在刑事法律服務中,力求在程序內窮盡一切法律手段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利,以維護其自由與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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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服務是我們的承諾,有效辯護是我們的追求,我們將窮盡一切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自由與尊嚴。
厚啟堅信,只要厚積薄發,必將啟行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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