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近期,有退休法官問,其想到杭州的調解組織擔任調解員,但備案報告提交到原單位了,原單位遲遲未審批同意,也不明確否定,怎么辦?我答復說,調解員職業的公益性與非營利性,決定了調解員不能賺大錢,更不存在利益輸送的問題,因此無須報原單位審批同意,甚至也不必向原單位備案。
[正文]
退休法官作為普通公民,其參與調解工作的權利屬于私權利范疇。根據《民法典》基本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退休法官有權自主選擇職業或社會活動。社會調解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非營利性質,說明其與營利性企業及律師事務所截然不同。且調解服務以公益為主,調解員僅收取合理勞務補貼,不涉及高薪或利益輸送。因此,在現有法律政策未明確禁止退休法官擔任調解員的情況下,原單位無權限制。
一、法律文件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的意見》(司發通〔2021〕61號)只是限制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或者到律師事務所從事其他工作,但未將“調解員”納入禁止范圍。
《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中組發〔2013〕18號)第2條也只是規定,退(離)休領導干部到企業兼職(任職)需嚴格審批,但調解中心是“民辦非企業單位”,并不是企業,且“勞務關系”也不屬于兼職或任職。
二、市場化調解的合規性論證
經濟激勵的合法性。法律依據:《人民調解法》允許調解員獲得“適當誤工補貼”,市場化收費(如訴訟費50%)符合地方條例(如上海)。案例支撐:杭州泰和天平調解中心通過市場化運營,吸引20余名退休法官,調解成功率68%。
與違規行為的本質區別。非經營性活動:調解員以勞務報酬(非工資)參與,不涉及商業經營或職權謀私。監管機制:司法行政部門對調解組織進行業務指導與監督,確保收費透明。
三、原單位審批要求的法律沖突
“法無授權即禁止”原則的適用。退休法官作為普通公民,其職業選擇屬私權利范疇,原單位無權以“內部管理規定”限制。
反面案例:杭州某公益調解組織因補貼過低無法吸引退休法官,凸顯審批門檻的局限性。
四、制度優化建議
建議中央層面盡快出臺政策,明確市場化調解的合法性及操作規范。
綜上,退休法官受聘擔任調解員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原單位要求審批缺乏上位法支持。通過市場化機制與適度監管,既能保障調解質量,又能實現司法資源優化配置。建議參考杭州市場化調解的成功經驗,推動全國性制度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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