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28,冒充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進行詐騙,擇一重罪處罰。
1、李志遠招搖撞騙案,《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162號。
2、被告人李志遠,男,46歲,無業(yè),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qū)。
3、李志遠1999年4月,謊稱是陜西省處級審判員可以幫被害人郭女士的兩個兒子安排到省法院汽車隊和保衛(wèi)處工作,騙取郭女士的信任并非法同居;7月李志遠租房認識房東邵女士,謊稱是省法院刑一庭庭長可以安排被害人邵女士的女兒到交通廳工作,騙取邵女士4000元;8月9月李志遠還以類似方式騙得與被害人王女士非法同居、騙取被害人張女士的玉項鏈價值240元。案發(fā)后,碑林區(qū)檢察院以李志遠犯詐騙罪、招搖撞騙罪提起公訴。
4、碑林區(qū)法院判決李志遠招搖撞騙罪4年。
5、司法觀點,李志遠冒充人民法院法官,騙取她人信任后,多次騙取錢財以及其他非法利益,情節(jié)嚴重,構(gòu)成招搖撞騙罪,其中李志遠騙取錢財?shù)男袨橛钟|犯了詐騙罪的規(guī)定,但屬法條競合,應擇一重處罰。因李志遠騙取的財物4240元數(shù)額相對較少,以詐騙罪處罰較輕甚至可能出現(xiàn)1年以內(nèi)的量刑,故對李志遠以招搖撞騙罪的“情節(jié)嚴重”判處4年有期徒刑,才能實現(xiàn)罰當其罪,做到了罪刑相適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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