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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簽證
引言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和勞動爭議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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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二》對建筑市場中普遍存在的轉包、分包、掛靠、混同用工、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現象,規制承包人、被掛靠人、關聯單位相互推諉或者直接將法律責任推卸給沒有實際償付能力的主體等違法行為,依法保障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基本權益。
一是明確承包人、被掛靠人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承包人、被掛靠人將其承包的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個人或者允許其掛靠的,承包人、被掛靠人應承擔支付勞動報酬、認定工傷后的工傷保險待遇等用工主體責任。
二是明確混同用工時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規則。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要求確認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當關聯單位均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主要根據用工管理行為,同時考慮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勞動報酬支付、社會保險費繳納等因素確認勞動關系。
法釋〔2025〕12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42次會議通過,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承包人將承包業務轉包或者分包給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該組織或者個人招用的勞動者請求確認承包人為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單位,承擔支付勞動報酬、認定工傷后的工傷保險待遇等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條 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掛靠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對外經營,該組織或者個人招用的勞動者請求確認被掛靠單位為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單位,承擔支付勞動報酬、認定工傷后的工傷保險待遇等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條 勞動者被多個存在關聯關系的單位交替或者同時用工,其請求確認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已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按照勞動合同確認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根據用工管理行為,綜合考慮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勞動報酬支付、社會保險費繳納等因素確認勞動關系。
勞動者請求符合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關聯單位共同承擔支付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關聯單位之間依法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約定且經勞動者同意的除外。
(后文省略)
《解釋二》于2025年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42次會議審議通過,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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