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打官司的時候,舉證不能可是大麻煩,因為當事人無法對自身主張拿出證據證實,就可能得承擔敗訴等不利結果。那要是陷入舉證不能的困境,究竟該咋應對呢?下面全國法制調研中心調研員就來給大家說道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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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咱們要搞清楚舉證責任歸屬。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對自己訴訟請求所依據事實或反駁對方請求所依據事實,得承擔舉證責任。但有些時候,舉證責任會倒置,像環境污染侵權糾紛,就是由污染者去證明不存在因果關系等 。要是你碰到法院強加給你不合理舉證責任的狀況,一定要馬上站出來,指出按規定舉證責任不在自己,而應由對方負責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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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你還得看自己提交的證據是否被法官評判。如果明明有證據,法官卻完全忽視,沒對證據進行審查、認定就直接判定你舉證不能,那這種情況是不合理的,你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提起上訴,借助上級法院的審查,來糾正原審可能存在的這種錯誤。
同時,大家還要知道,要是因客觀原因難以自行收集證據,按照法律規定,是能書面申請法院來幫忙調查收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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