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懷來縣人民法院對一起跨越 15 年的服務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懷來縣桑園鎮辛窯村村民委員會向當地某酒店支付 2005 年至 2006 年間拖欠的 25487 元飯費及相應利息。經估算,連同利息在內,村委會最終需支付的款項總額已超 4 萬元,這場遷延十余年的欠款糾紛終于塵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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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欠條牽出 15 年舊賬
案件的核心證據是一張出具于 2007 年 8 月 27 日的欠條。據原告酒店經營者劉某平回憶,因其飯店物美價廉,桑園鎮周邊的機關、村委會常來消費。2006 年至 2007 年間,辛窯村村委會工作人員多次到店食用工作餐,多采用簽名欠賬、定期結算的方式。
2007 年,時任辛窯村書記的肖某霞與村會計楊某錄共同向酒店出具欠條,明確確認村委會拖欠 2005-2006 年飯費共計 25487 元,并承諾 “計劃于 2009 年底前還清”。欠條特別注明 “以前收、欠條一律作廢”,落款為 “辛窯村委會”,二人以經辦人身份簽名。然而約定的還款期限到期后,欠款卻遲遲未結清,這一拖便是 15 年。
村委會以 “無賬可查” 抗辯
庭審中,辛窯村村民委員會對欠款事實提出異議,核心抗辯理由為 “無賬可查”。村委會表示,肖某霞任職期間的就餐費用未計入村委會賬目,農經站賬目也無相關記錄,“沒有賬目依據,村委會無法支付該筆款項,私自付款屬于違紀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作為欠條出具人之一的肖某霞,經法院依法傳喚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及證據材料。
法院:履職債務村集體擔責,利息分段計算
懷來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雖發生于 2005-2006 年的農村地區,但結合當時的經濟環境,村干部為處理村集體公共事務支出餐費,并以個人名義簽單、打條的行為,符合農村實際情況。
法院明確指出,案涉欠條由時任村書記與村會計共同出具,且清晰落款 “辛窯村委會”,足以證明該筆欠款系村委會集體債務,而非個人債務。因此,原告要求村委會支付飯費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應予支持;而要求肖某霞個人承擔付款責任的訴求,因缺乏法律依據被駁回。
關于利息計算,法院作出分段判決:以 25487 元為基數,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經粗略估算,僅利息部分就已接近 2 萬元,使得本息總額達到 4 萬余元。
5 日內履約,拖延付款代價顯著
最終,法院判決辛窯村村民委員會在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原告支付拖欠的 25487 元飯費及相應利息,并承擔 218.59 元案件受理費。
此案的判決不僅為債權人挽回了損失,更以 “2 萬多本金變 4 萬多欠款” 的實際結果警示:債務拖延越久,承擔的利息成本越高。同時,判決明確了村干部履職行為產生的債務應由村集體承擔的法律原則,對規范農村集體事務管理、遏制 “久拖不付” 現象具有典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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