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公司沒有任何合法理由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你,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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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起訴佳兆業物業管理濰坊分公司的案件,勝訴后判決該公司向我們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4萬余元,后來執行該分公司4萬元,還有10萬元沒有執行。于是我們申請追加總公司作為被執行人。法院作出裁定,依法追加。這個案件我們最終拿到執行款還是沒有問題的,因為總公司是非常有實力的。不要說10萬塊錢,就是100萬,1000萬都沒有問題的。前期我們起訴該公司,在仲裁,一審,二審3個階段,我們全部勝訴。現在進入執行階段,分公司不履行債務,所以我們啟動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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