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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辦公是當下工作中的常見形式,而微信工作群已成為企業日常管理的渠道之一。那么,微信通知是否可以視為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方式?
這個案件非常有爭議,源自于雙方對解除合同前后的一系列行為以及聊天內容的解讀。雙方在微信聊天記錄上有大量的關于解除協議的討論,這些討論并不是很明確的,內容是不斷的反復。這會給法官比較大的誤解:到底是協商一致解除還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從書面的解除合同證明來看,確實是單位單方解除。如果從聊天的記錄來看,就有很多的關于經濟補償方面的討論,會讓法官覺得是在協商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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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帶薪年休假待遇方面到底有沒有仲裁時效?用人單位沒有請律師,在仲裁的時候沒有提出時效抗辯。現在到了法院再提時效抗辯,按照規定是不應支持的。工資證據的保存期限是2年還是15年?我的觀點與法院法官的觀點是不一樣的。法官認為是兩年,但根據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的內容來看,是要保存15年的。這個規定剛剛在2021年進行了修改,現在還是合法有效的。如果不遵守這個內容的話,這個規定就成了一紙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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