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出臺背景與法律依據概述
稀土作為具有戰略意義的關鍵資源,其相關技術的出口管控直接關系國家安全與核心利益。2025年10月9日,商務部公告2025第62號(關于公布對稀土相關技術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的公告),正式對稀土相關技術實施出口管制,該公告經國務院批準,以《出口管制法》《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為核心法律依據,同時銜接《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和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8號(關于公布對部分中重稀土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的公告)(以下簡稱18號公告)等配套規定,形成了覆蓋稀土技術全鏈條的出口管制規則體系。
從法律邏輯來看,62號公告的出臺既符合《出口管制法》中“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立法宗旨,也契合《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對“軍民兩用屬性物項”的監管要求——稀土開采、冶煉分離、磁材制造等技術不僅應用于新能源、電子信息等民用領域,更在航空航天、高端裝備等涉及國家戰略的領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兩用屬性決定了需通過專門管制防范技術外流風險。此外,公告與此前針對稀土物項本身的18號公告形成互補,18號公告側重“物項層面”,此公告聚焦“技術層面”,共同構建起稀土領域“物項+技術”的雙重管控格局,進一步強化了國家對戰略資源的管控力。
二、公告核心條款逐條解讀
(一)第一條:管制物項范圍的界定與延伸適用
62號公告第一條明確了兩類“未經許可不得出口”的核心管制物項,同時細化了術語定義與延伸管制規則,是整個公告的基礎條款。
從管制對象來看,第一條分兩項列出關鍵技術:一是“稀土開采、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資源回收利用相關技術及其載體”(管制編碼1E902.a),其中“技術載體”被明確為“設計圖紙、工藝規范、工藝參數、加工程序、仿真數據”等數據類材料,這一界定消除了實踐中對“技術載體形式”的模糊認知,避免企業以“非實物載體”為由規避管制;二是“上述領域生產線的裝配、調試、維護、維修、升級技術”(管制編碼1E902.b),將技術管控從“核心生產技術”延伸至“生產線服務技術”,覆蓋了稀土產業鏈從建設到運營的全生命周期,防范了通過“技術服務”間接轉移核心能力的風險。
需要關注的是,第一條還設置了延伸管制條款:即便出口的是“非管制貨物、技術或服務”,若出口經營者“明知其用于或實質性有助于境外稀土相關活動”,仍需按《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條,《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申請許可。這一規定采用目的導向的監管邏輯,突破了“僅管制列明物項”的傳統模式,防止企業通過“拆分出口”“間接協助”等方式規避監管。例如,某企業出口的設備本身不屬于管制物項,但明知該設備將用于境外稀土冶煉分離生產線,此時即需申請出口許可,否則將構成違規。
此外,第一條還明確了術語適用依據:“稀土”“冶煉分離”等術語按《稀土管理條例》界定,“磁材制造技術”特指“釤鈷、釹鐵硼、鈰磁體制造技術”,這種援引式定義確保了法律術語的統一性,為企業判斷物項屬性提供了明確指引。
(二)第二條:出口經營者與出口行為的寬泛化界定
62號公告第二條通過擴大“出口經營者”范圍與“出口行為”定義,體現了“全主體、全場景”的監管思路。
在主體范圍上,公告明確“出口經營者包括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及在中國境內的所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這一界定突破了傳統貿易主體的限制,將“境內所有自然人”納入監管范疇——例如,境內科研人員若以學術交流名義向境外個人傳授稀土磁材制造技術,即便未涉及商業交易,也需履行許可程序,避免了非商業性技術轉移的監管空白。
在行為定義上,公告對“出口”的解釋極為寬泛:不僅包括“境內向境外轉移物項”,還涵蓋“在境內或境外向外國組織/個人提供物項”,具體列舉了“知識產權許可、投資、交流、贈送、展覽、聯合研發、受雇/雇傭、咨詢”等10余種方式。這一規定精準應對了當前技術轉移的多樣化趨勢,例如,企業通過“海外投資設廠”向境外子公司提供稀土冶煉技術、通過“聯合研發”向外國合作方共享工藝參數,均屬于“出口”范疇,需申請許可。實踐中,部分企業曾試圖以非貿易形式轉移技術,而62號公告的寬泛定義徹底堵上了這一渠道。
(三)第三條:出口許可的申請流程與使用規范
作為“實操性條款”,第三條明確了出口許可的申請要求、材料提交及許可證使用規則,銜接了《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兩用物項出口許可管理辦法》的具體規定,為企業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
在申請流程上,公告要求出口經營者依據《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十六條向商務部申請許可,同時針對不同場景細化材料要求:申請“轉移或提供管制技術”的,需提交《轉移或者提供受出口管制技術情況說明》(按附件1填寫);在“境內向境外組織/個人提供管制技術”的,需提交《在境內提供受出口管制技術情況說明》(按公告附件2填寫)。這兩類“情況說明”通常需包含技術用途、接收方背景、最終使用場景等關鍵信息,商務部將據此判斷是否存在國家安全風險,例如,若接收方涉及敏感國家或地區,或技術可能用于軍事相關領域,許可申請大概率會被審慎審查。
在許可證使用上,公告強調需按《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十八條“規范使用許可證件”并“履行報告義務”。這一要求不僅是對企業的合規約束,也為商務部開展“事后監管”提供了依據,確保管制技術始終處于可控范圍內。
(四)第四條:出口經營者的合規判斷義務與咨詢途徑
第四條聚焦“企業合規責任”,明確了出口經營者的“主動判斷義務”與“咨詢權利”,是推動管制規則落地的關鍵條款。
公告要求出口經營者“加強合規意識,了解擬出口物項的性能指標、主要用途,確定其是否屬于兩用物項”。這意味著企業不能僅依賴“清單列明”,而需建立內部合規審查機制——例如,某企業擬出口一款用于稀土加工的軟件,需自行評估該軟件是否包含“工藝參數”“加工程序”等管制技術載體,若無法判斷,則需啟動咨詢程序。第四條的義務設定實質上是為企業劃定了合規紅線。
同時,第四條為企業提供了咨詢途徑:若無法判斷物項是否受管制或情形是否合規,可向商務部提出咨詢。根據《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十四條,商務部需在規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這一機制為商務部提前介入防控潛在風險提供了渠道。
(五)第五條:第三方服務提供者的協同監管義務
第五條將監管范圍延伸至“第三方服務提供者”,通過明確其義務,構建了“出口經營者+服務提供者”的協同監管體系,防止第三方成為違規出口的“幫兇”。
公告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違反公告的行為提供中介、撮合、代理、貨運、寄遞、報關、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金融等服務”,這意味著貨運公司、報關行、金融機構等若明知客戶的出口行為違反62號公告,仍提供服務,將需承擔責任。例如,報關行若發現客戶出口的“技術資料”涉及稀土冶煉工藝,卻未核實是否取得許可即協助報關,將可能被認定為“違規提供服務”。
此外,第五條還設置了“主動詢問義務”:服務提供者“可能涉及管制物項出口的,應當主動詢問服務對象是否受公告管轄、是否已申請許可”;而獲得許可的出口經營者“應當主動出示許可證件”。例如,銀行在為稀土技術出口項目提供融資時,需主動詢問企業是否取得許可,企業則需出示許可證,若企業拒絕出示或銀行未詢問,雙方均可能面臨合規風險。
(六)第六條:技術豁免情形與違規公開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規定了技術豁免情形與違規公開的法律責任。
在豁免情形上,公告規定“已經進入公共領域的技術、基礎科學研究中的技術、普通專利申請必需的技術”不受管制。例如,高校開展的稀土基礎理論研究、已在公開期刊發表的稀土技術論文,均屬于“豁免范圍”,無需申請許可。但需注意,“公共領域技術”需滿足“已公開且無保密義務”的條件,若企業將未公開的管制技術通過學術會議公開,仍可能構成違規。
在法律責任上,公告明確“自生效之日起,未經許可向不特定對象公開未進入公共領域的管制技術,按《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條處罰”。根據該條款,違規公開者可能面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十萬元的,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相關管制物項出口經營資格”,情節特別嚴重的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七)第七條:境內主體境外協助的禁止性規定
第七條進一步擴大了管制范圍,從“直接出口技術”延伸至“為境外活動提供實質性幫助”,形成了“境內+境外”的全鏈條管控。
公告明確“中國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未經許可,不得為境外稀土相關活動(開采、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磁材制造、二次資源回收利用)提供任何實質性幫助和支持”。這里的“實質性幫助”不僅包括技術轉移,還涵蓋設備支持、人員培訓、工藝指導等各類協助行為。例如,境內專家未經許可為境外稀土企業提供冶煉工藝優化指導,或境內企業向境外企業出售用于稀土開采的專用設備(明知其用途),均屬于“實質性幫助”,需承擔違規責任。
在處罰依據上,公告明確違反本條將按《出口管制法》《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處罰,具體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限制從事出口經營活動等,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涉及刑事責任。這一條款的設置,從源頭阻斷管制技術向境外的間接流動。
(八)第八條:公告生效時間與清單更新
第八條作為程序性條款,明確了公告的生效時間與配套清單的更新規則。
公告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即2025年10月9日起正式生效,無過渡期。這一“即時生效”規則體現了維護國家安全的緊迫性,但也對企業提出了更高要求——企業需在短期內完成現有業務排查,對正在推進的稀土技術出口項目重新評估,確保符合許可要求,避免因“過渡期缺失”導致違規。
同時,公告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同步予以更新”,將本次管制的稀土相關技術(1E902.a、1E902.b)納入清單管理。這一更新使管制物項的法律依據更充分,也便于企業通過查詢清單快速確認物項是否受管制。
三、企業合規風險提示與應對建議
62號公告的實施對涉及稀土技術出口的企業,包括生產企業、技術服務企業、外貿企業等,提出了全面的合規要求。
(一)技術分類分級,立即開展員工培訓
企業應結合公告要求,建立“技術分類分級機制”,根據公告管制范圍,對企業涉及的稀土技術進行分類,如核心生產技術、生產線服務技術,明確不同級別技術的出口審批權限;同時立即開展員工培訓,組織相關員工學習62號公告及配套法規,避免因認知不足導致違規。
(二)細化業務流程管控,強化全環節審查
在業務流程層面,企業需重點管控三個關鍵環節:一是“前期判斷環節”,在開展稀土技術出口業務前,通過比對公告管制范圍、咨詢商務部等方式,確認擬出口技術是否屬于管制物項,若涉及“延伸管制情形”(如非管制物項用于境外稀土活動),需額外審查“用途證明材料”;二是“許可申請環節”,按公告要求準備申請材料,包括技術情況說明、接收方背景資料等,確保材料真實完整,避免因材料瑕疵導致許可申請被駁回;三是“后續監管環節”,獲得許可證后,嚴格按許可范圍出口,及時履行報告義務,同時留存出口合同、物流單據、許可證復印件等資料,以備監管部門核查。
(三)開展存量業務排查,防范歷史風險
鑒于公告即時生效,企業需立即對存量業務進行全面排查:一是排查“正在推進的出口項目”,若涉及管制技術且未取得許可,需立即暫停業務,按規定申請許可;二是排查“已完成的出口業務”,若存在“未許可出口管制技術”或“延伸管制情形未申報”等問題,需主動梳理風險,必要時向商務部說明情況;三是排查“第三方合作關系”,必要時與貨運、報關、金融等服務提供者重新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合規義務,避免因第三方違規牽連自身。
四、結語
商務部2025年第62號公告的出臺,標志著我國稀土領域的出口管制從“物項管控”向“技術+物項雙重管控”升級,對于企業而言,公告帶來的合規壓力不容小覷。未來,隨著稀土產業的不斷發展和國際形勢的變化,相關管制規則可能進一步優化,企業需持續關注商務部、海關總署等部門的政策動態,及時調整合規策略。同時,建議企業在遇到復雜合規問題時,積極尋求專業法律機構的支持,通過“專業咨詢+內部管控”的結合,確保在合規框架內開展業務。
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 海關財稅團隊 謝婷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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