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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9日,戶外品牌始祖鳥與藝術家蔡國強在西藏喜馬拉雅山脈江孜熱龍地區(海拔約5500米)合作呈現了一場名為《升龍》的藝術煙花秀。
短短52秒的燃放,1050盆煙花在山脊炸響,形成一條“藝術長龍”。主辦方宣稱活動使用了“環保材料”,并采取了生態保護措施。
然而,這場藝術盛宴迅速引發輿論風暴。網友質疑其在生態脆弱區實施爆破的合理性,專家指出高山草甸植被恢復需數十年甚至上百年。
更令人擔憂的是,央視記者實地探訪發現,活動過去3天后現場仍殘留紫銅絲、電線、塑料桶等燃放垃圾,山體被挖出無數拳頭大小的洞。
日喀則市委、市政府已成立調查組趕赴現場核查。盡管當地生態環境局最初稱活動“手續合規”且未涉及生態保護區,但公眾質疑審批程序是否存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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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破壞自然景觀、草原植被等行為,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第五十九條規定,污染青藏高原環境、破壞青藏高原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這部法律是針對青藏高原生態保護的特別法,確立了嚴格責任原則和從重處罰原則。該法側重預防性和修復性責任,只要存在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不論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過錯,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范圍不僅包括直接損失,還包括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和相關損失。
結合本案分析:本案中,煙花秀在海拔5500米的極脆弱生態系統進行,現場證據顯示已造成物理破壞和化學污染。即使主辦方聲稱使用了“環保材料”,但《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關注的是行為本身對生態環境的實際影響,而非僅材料屬性。
若調查確認存在草原植被破壞、土壤結構改變或污染物殘留,侵權人將面臨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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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適用性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禁止在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燃放煙花爆竹”。
該條例基于公共安全和生態保護的雙重目的,對煙花爆竹燃放區域設定了明確禁止性規定。重點防火區包括山林、草原等易燃區域,無論燃放行為是否獲得個別部門批準,都不得在此類區域進行。
結合本案分析:煙花燃放地植被特征屬于高山草甸,依法應當認定為草原范疇。即使活動獲得地方審批,若違反該強制性規定,公安機關仍可依法對責任人員作出行政處罰。
此案也暴露出審批環節可能存在與上位法沖突的問題,即地方審批不能作為免除法律責任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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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污染環境罪”,對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此罪立案標準較高,需符合“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造成生態破壞的;導致農田、森林等基本功能喪失的;其他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情形。
結合本案分析:盡管主辦方聲稱使用環保材料降低了刑事風險,但考慮到燃放地點距離最近水體僅約30米,殘留物可能含有重金屬或化學物質,若后續監測確認導致土壤污染或水源污染,且破壞程度達到立案標準,相關責任人可能面臨刑事責任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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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國強與始祖鳥的煙花事件,不僅是一場藝術與環保的沖突,更是一面鏡子,照見了當前高原生態保護法律適用與執行中的挑戰。在生態保護領域,法律已建立起越來越完善的責任體系,從民事賠償到行政處罰,乃至刑事責任。任何在青藏高原開展活動的個人和企業,都應當將合規審查作為首要步驟。
隨著調查深入,此案最終責任認定將為社會提供重要判例。但它已經警示我們:在生態保護面前,藝術與商業都不能成為豁免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雪域凈土不容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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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征地拆遷案件、行政強制案件、行政賠償案件、民商事、合規案件、涉稅案件、不良資產處置
▌執業領域
劉海燕律師的主要執業領域為征地拆遷案件、行政強制案件、行政賠償案件、民商事、企業合規、涉稅案件、不良資產處置等業務。
劉律師能夠為委托人在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案件、土地征收案件、企業廠房征收案件等行政類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提供多方位解決方案。
劉律師具有豐富的爭議解決經驗和法律服務經驗,企業合規風險事前研判,同步提供解決方案,對不良資產項目的盡調、收購、處置全過程提供法律盡職調查、設計交易方案、準備交易文件、協助信息披露、提供法律意見等全程法律服務,涉及金融、房地產等領域。
劉律師在涉稅案件方面具有豐富的經驗,曾負責或參與眾多涉稅案件的刑事、行政、合規項目,為企業提供專業的“法律+商業+管理”融合法律服務,為企業提供風險管理、合規管理、危機管理服務,為企業提供事前合規體系搭建、事中合規審查、事后合規整改全流程合規服務,擔任多家常年法律顧問職務。
▌代表性案例
廣東某房地產企業稅務行政處罰案件
北京某企業海南中院國家賠償案件
廣東某銀行不良股權收購處置案件
北京某國企建筑施工合同糾紛案件
北京某集團企業融資借款合同糾紛案
北京某集團企業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北京某教育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事案件
本文旨在法規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聲明不對任何依據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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