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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2005年,周國棟作為甲廠職工,與單位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購買一號房屋。該房為央產性質,僅限特定職工購買,周國棟系唯一具備資格者。
趙文靜(周國棟兒媳)稱:
其于2003–2004年支付5萬元預付款;
2005年存入11.3萬余元至周國棟賬戶用于購房;
2017年又轉賬10.7萬余元補繳房款;
房屋交付后由其裝修、長期居住,并持有房產證、合同、票據等;
曾與周國棟達成口頭借名買房約定。
2019年周國棟去世,其配偶吳慧敏通過公證繼承,將一號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
趙文靜遂起訴,要求吳慧敏配合將房屋過戶至其名下。
吳慧敏堅決反對,辯稱:
房屋系周國棟單位福利房,只有他能買;
趙文靜所謂“出資”實為代付或家庭內部資助;
從未聽周國棟提過“借名”;
所有購房檔案均顯示買受人為周國棟。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趙文靜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說理
借名買房需有“合意+出資”雙重證據
趙文靜雖提供部分付款憑證,但無任何書面或有效口頭協議證明雙方存在借名合意。
央產房具有身份專屬性,不宜認定借名
一號房屋系單位向特定職工提供的政策性住房,購房資格不可轉讓,借名行為本身存在合規風險。
出資不等于所有權
部分款項通過周國棟賬戶支付,無法排除家庭共同財產可能;
補繳款收據寫明“代周國棟支付”,反而印證周國棟為真實買受人。
居住、持證等行為可由親屬關系合理解釋
兒媳與公婆同住、代繳水電、保管證件,在家庭生活中極為常見,不足以推定產權歸屬。
關鍵權益未處置:舊房補償+住房補貼歸周國棟
購房款中扣減了周國棟原有住房補償及單位補貼,趙文靜未證明其對這些專屬權益作出安排。
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成功守住繼承房產,關鍵在于瓦解“出資=產權”的錯誤邏輯。策略如下:
強調央產房的身份屬性
政策性住房不同于商品房,法院對借名持更嚴格審查標準。
指出“代付”與“出資”的本質區別
家庭成員間代為付款極為普遍,不能直接推導出權屬轉移。
利用“無協議”這一致命短板
十余年間未簽任何書面文件,不合常理——若真為借名,為何不固定權利?
解釋對方控制證件的合理性
“因共同居住,證件自然由實際使用人保管”,符合生活經驗。
突出繼承合法性
吳慧敏通過公證繼承取得產權,程序合法,應受保護。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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