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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2004年,鄭雅文作為買受人與乙房地產公司簽訂合同,購買一號房屋(商業用房),總價708萬余元,并辦理了銀行按揭貸款。房屋于2005年登記至鄭雅文名下。
此后,甲公司(由鄭雅文親友控制)支付了全部首付款、償還了十年貸款,并繳納契稅、維修基金,裝修后長期使用該房屋。
2015年,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甲公司承租一號房屋,租期2年(2015.7–2017.6),月租金6萬元。合同特別注明:“乙方(甲公司)在簽約前已實際使用房屋”。
租期屆滿后,鄭雅文要求甲公司騰房。甲公司拒絕,并提起反訴,稱:
房屋實為甲公司借鄭雅文名義購買;
租賃合同僅為“財務做賬”和“支付生活費”的形式;
要求鄭雅文配合過戶。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甲公司立即騰退一號房屋;
按每月6萬元標準支付2017年7月起的房屋使用費;
違約金按LPR計算;
駁回甲公司全部反訴請求。
法院說理
物權登記具有法定公示效力
鄭雅文持有《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所有權證》原件,系法定權利人。甲公司雖出資,但出資行為本身不能直接證明借名合意。
借名買房需有“合意”+“出資”雙重證據
甲公司未能提供任何書面或有效口頭協議證明雙方存在借名約定。開發商出具的說明僅為“聽他人轉述”,證明力弱。
《租賃合同》成為關鍵反證
若真為借名買房,為何在使用十年后突然簽訂租賃合同?且合同明確承認“此前已使用”?這恰恰印證了雙方認可鄭雅文為產權人。
“財務做賬”“支付生活費”等說法無證據支持
甲公司無法解釋為何十年不主張產權,卻在租約到期后才提出過戶。
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成功守住產權,關鍵策略如下:
牢牢抓住“物權登記”這一法定優勢
在北京,法院對借名買房持高度謹慎態度,尤其涉及商業房產。登記即推定真實權利人。
用《租賃合同》反制“借名”主張
對方簽署租賃合同,等于自認“非產權人”。這是最有力的反證!
強調“無合意”是借名買房的致命傷
即使全款出資,若無明確約定“借名”,法院不會支持確權。
及時主張權利,避免“默認贈與”風險
鄭雅文在租約到期后立即起訴,避免被認定為默許長期占用。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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