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促進婁底中心城區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婁政辦發〔2025〕1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開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促進婁底中心城區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措施》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0月18日
(此件主動公開)
促進婁底中心城區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措施
為滿足居民剛性、改善型住房需求,構建房地產發展新模式,促進婁底中心城區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結合實際,制定如下措施。
一、優化供地管理
(一)允許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后,按合同約定可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原則上不超過1年繳清,特殊項目經批準后可約定在2年內繳清)。土地出讓價款已繳納50%以上的,可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開發報建手續,付清剩余價款后可辦理預售許可和不動產權證。(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稅務局、市財政局、市住建局)
(二)優化容積率計算規則。優化計容建筑面積計算規則,居住建筑陽臺等按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入計容建筑面積(不超過套內建筑面積的20%);飄(凸)窗寬度可與房間等寬,出挑寬度不超過0.8米;設備平臺和分體式空調外機擱板可同時設置,不大于4平方米/戶的設備平臺、不大于2平方米/戶的空調擱板不計入計容建筑面積(超出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移交政府的配套幼兒園、養老設施、社區服務設施等公共服務設施,架空層、公共綠化平臺和開放式公共活動平臺等不計入計容建筑面積。建筑高度在1-25米實行永久綠化的屋頂且地面綠化面積已達到規定指標的50%以上的,其屋頂綠化面積可按25%計入綠化用地面積。建筑物屋頂高3米之內的裝飾框架不計入建筑物高度。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程序優化項目未開發部分的規劃設計方案,提高項目品質。(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城管綜合執法局、市住建局)
(三)盤活存量房地產用地。對于因規劃調整或企業經營等原因無法繼續開發的土地,可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收回、置換或按規定分割宗地轉讓給其他經營主體開發利用;支持企業通過兼并重組、引入第三方資金、轉讓公司股權等方式推動項目建設;企業以存量土地出資(入股)或者引入投資方共同成立新公司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資規部門可按照自愿、公平、不損害公共利益的原則,與其簽訂補充協議變更出讓合同,或者簽訂新的出讓合同重新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新公司作為土地使用權人辦理開發建設手續,可依法重新設定土地使用期限。(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四)土地出讓前,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市場行情合理確定商業建筑規模,規劃條件中的商住比可按照控規單元要求靈活設置。支持已摘牌的商住項目在符合控規且滿足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承載能力的前提下,按程序調整商住比。(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建局)
二、強化金融支持
(五)允許繳存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其自籌部分已足額支付的,開發商應予簽訂合同并辦理合同備案手續。繳存職工家庭成員(含父母、子女)購買自住住房時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責任單位: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市住建局)
(六)對在我市首次購買住房的創業大學生和青年人才,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后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最高額度可不與繳存額掛鉤。經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在我市購買自住房的,最高公積金貸款額度可放寬至4倍。(責任單位: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市住建局)
(七)對在省內跨城市購房的,取消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戶籍地和工作地限制。支持將存量商業銀行住房按揭貸款轉為住房公積金貸款。(責任單位: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八)建立住宅物業維修資金和住房公積金存儲激勵制度,對貸款支持房地產“白名單”項目的商業銀行,按其發放到位貸款資金給予存款轉儲支持。(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婁底監管分局)
三、優化住房保障
(九)鼓勵因地制宜收購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根據我市房地產市場和存量商品房現狀,綜合考慮保障性住房實際需求,按照“獨立成棟、面積合適、手續齊全、價格從優、集中申請、優選輪候”原則,利用專項債、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和保障性住房再貸款等渠道收購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推動符合條件的群體實現應保盡保。選定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地方國有企業作為收購主體。鼓勵包括民營資本在內的各類社會資本參與收購存量商品房。(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住建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國人民銀行婁底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婁底監管分局)
(十)建立收購存量商品房的房源預備庫和保障性住房輪候庫。(責任單位:市住建局)
四、落實優惠政策
(十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十二)對在婁底市轄區范圍內出售自有住房之日起1年內,在婁底中心城區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對其出售自有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政策予以退稅優惠。(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建局、市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婁底市分行)
(十三)對在婁底市轄區范圍內出售原有住房且1年內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在30日內繳清契稅完成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2年內不轉讓的,給予所購新建商品住房繳納契稅金額50%的購房補貼(補貼政策可疊加)。(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婁底市分行)
(十四)購買首套婁底中心城區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和非住宅),在本政策實施有效期內簽訂商品房網簽合同,在30日內繳清契稅完成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2年內不出售轉讓的,給予所購商品房住房繳納契稅金額50%的購房補貼(補貼政策可疊加)。(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建局)
(十五)二孩及以上且有子女未成年家庭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時,在婁底中心城區已有住房的,套數認定核減一套,按核減后的套數認定標準執行住房信貸政策及購房補貼政策。對二孩及以上且有子女未成年家庭在婁底中心城區購買首套、二套(按核減后套數)新建商品住房的,給予所購新建商品住房繳納契稅金額50%的購房補貼(補貼政策可疊加),將二孩、三孩且有子女未成年家庭公積金貸款額度分別在現有額度上限基礎上提高30%、50%。以上第十三、十四、十五條規定的各項優惠補貼政策,疊加超過契稅金額100%的按100%計。(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衛健委、市稅務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國人民銀行婁底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婁底監管分局)
(十六)對新引進的國內外頂尖人才、國家級產業領軍人才、省級產業領軍人才,企事業單位新引進的40周歲以下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重點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新引進的35周歲以下全日制碩士研究生、“雙一流”大學本科畢業生,在婁底購買首套住房的,根據《中共婁底市委婁底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打造全省人才副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婁發〔2022〕7號)規定給予購房補貼。(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市財政局)
(十七)開展住宅小區的地下車位(庫)的權屬登記工作。房地產開發項目依法配建的地下車位(庫)辦理不動產登記,參照地上建筑物辦理相關規定執行。地下車位(庫)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建局、市稅務局、市發改委)
五、促進新建住宅商品房與非住宅商品房消費
(十八)保障購房人子女就學。凡購買商品房的,按照婁底中心城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政策,保障購房人子女就近入學。(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十九)促進非住宅商品房租售。鼓勵購買或租賃存量公寓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人才公寓。購買存量商住公寓、酒店式公寓的業主,其子女可享受與該地區住宅同等的入學待遇,其中符合“一戶一表”安裝條件和建設標準的,由水業、供電、燃氣企業抄表到戶后,居民用戶可持不動產權證等證件,經申請后享受與該地區住宅同等的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標準。(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市發改委、市國資委)
六、推進高質量發展
(二十)支持“好房子”建設。按照“安全、舒適、綠色、智慧”要求,推行土地出讓“競地價、競品質”試點示范,在不低于基準地價70%的情況下可適當降低土地出讓底價,引導房企建設高品質住房。(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財政局)
(二十一)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現房銷售模式。鼓勵商業銀行按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提高現房銷售項目開發貸額度、延長開發貸期限、合理確定開發貸利率,對現房銷售項目購房業主的首套按揭貸款優先受理、優先審批。(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中國人民銀行婁底市分行)
(二十二)在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等征地拆遷工作中,鼓勵實行“房票”安置模式。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接收房票,購房人持房票購房網簽后,其使用的房票按支付節點核算可兌付資金,經住建部門核算認定后,視同相應資金已存入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參與使用房票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有的未兌付房票,可優先結算后用于支付新競得的經營性房地產項目的土地出讓價款。(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
(二十三)強化宣傳引導,規范市場秩序。房地產機構要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凡發布房源信息應確保真實、準確、完整,嚴禁編造虛假市場數據、偽造政策解讀、惡意制造市場恐慌情緒等行為。對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實行信用等級管理,對法人、股東以及從業人員建檔立卡,推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具體措施,實行備案信息動態管理,將信用等級結果納入信用中國(湖南婁底),強化社會宣傳引導,規范市場秩序。(責任單位: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婁底市分行)
(二十四)打造“清廉物業”“品質物業”。完善業委會人選審核及小區包聯干部制度。推行“五議兩公開”議事決策機制,加強公共收益支出管理不規范問題整治。完善“優質優價、質價相符”的物業服務價格體系,制定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分項目分等級基準價收費標準(根據服務內容、服務要求和設施設備配置等情況劃分服務等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在基準價上下浮動,設置最高上浮幅度),健全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體系,推動企業提升服務質量、標準。(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應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隊)
(二十五)建立“人、房、地、錢”聯動機制,根據“以人定房、以房定地、以房定錢”的原則,合理確定年度土地供應規模。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過36個月時,暫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出讓。實施房地產全生命周期動態監測,保持合理的市場供需關系。保持信貸平穩有序投放,滿足房地產市場合理融資需求。(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建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婁底監管分局)
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各縣市可參照執行。如遇國家政策調整,以國家調整后的政策為準。
end
來源:婁底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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