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上方圖片回顧專欄往期內容
編者按:
民間借貸作為民間金融活動的重要形式,在促進經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其規范性不足導致糾紛頻發,影響當事人權益與社會經濟秩序。今年以來,湖南高院在全省范圍開展“民間借貸案件審判質效提升年”專項行動,統一案件裁判尺度、提升審判質效。
即日起,湖南高院開設“民間借貸一本通”專欄,為群眾避坑支招,為市場主體規范交易提供指引,共同守護民間金融領域法治秩序 。
當朋友缺錢向你求助,而你自己手頭也不寬裕時,該怎么辦?不少人出于義氣,會采取向銀行貸款后再轉借給朋友的方式,更有甚者直接將自己的銀行卡拿給對方刷卡。殊不知這樣的行為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不僅可能導致民間借貸合同失效,甚至利息損失也無法挽回。請看本期內容。
案例一
GO
通過花唄借錢,借貸合同認定無效
孟某、馮某兩人系朋友關系。2022年7月10日,馮某提出向孟某借款。當日,孟某通過支付寶花唄向馮某指定的收款碼掃碼支付7000元。7月12日,馮某又提出借款,孟某再次向馮某指定的收款碼掃碼支付9000元。馮某表示收到,并承諾于第二日會償還孟某16000元。此后,孟某多次催促馮某還款,馮某以各種理由拖延償還。無奈孟某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本案中,孟某通過其支付寶花唄掃碼套現,轉借給馮某款項合計16000元,上述通過支付寶花唄掃碼套現的行為實質上構成了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行為,依法應當認定雙方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借款人馮某應向出借人孟某返還借款本金16000元。法院遂依法判決馮某返還孟某借款本金16000元。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出借人必須使用自有資金,若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借貸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隨著移動支付越來越發達,許多金融機構和具有金融借貸資質的網絡平臺都推出了信用貸款、消費貸款等產品,耍“小聰明”利用這種借貸套取資金出借給他人,將面臨資金損失風險。
案例二
GO
信用卡套現轉借,利息主張不支持
![]()
2022年6月6日,吳某某借用朱某某的銀行信用卡刷現80000元,雙方約定由吳某某每月負擔該款所產生的銀行手續費800元,并按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當日,吳某某出具借條一份,內容為:“今收到朱某某人民幣80000.00元,每月按照兩分利息,按借款日打到其賬戶。借款人:吳某某”。2022年7、8月吳某某先后兩次向朱某某支付銀行手續費各800元,利息各1600元,2022年9月后停止支付,本金80000元亦未償還。2022年11月朱某某將80000元予以清償,并向吳某某催收,吳某某支付9-11月利息4600元。朱某某提起訴訟,要求吳某某支付借款本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本案中朱某某向吳某某出借信用卡并收取利息,已構成套取銀行貸款進行轉貸,雙方的借貸關系為無效合同,被告吳某某應當返還原告借款本金(已支付利息7800元可以折抵本金),并承擔損失。朱某某該筆借款的損失為其代被告將80000元予以清償后,該筆資金的占用費損失,計算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吳某某向原告朱某某支付借款本金72200元,并計付資金占用費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
持卡套取現金的行為構成套取銀行貸款進行轉貸,而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無效合同自始無效,有過錯的當事人必須對合同無效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法律保護的損失僅限于出借人基于善意出借的合法本金損失或資金占用費損失,如出借人自身有過錯,亦不能因此違法行為而獲利,法院對其利息主張應不予支持。
![]()
法官解讀
GO
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合同無效后:利息損失爭議與資金占用費計算的司法明確
![]()
郭太盛
湘潭中院民事審判庭法官助理
司法實踐里,民間借貸合同因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被認定無效后,借款本金返還的爭議通常較小,核心分歧集中在利息部分損失能否獲得支持,主要形成三種不同裁判思路:1. “完全不支持”觀點:該觀點認為,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會直接導致雙方關于利息的約定失效,出借人據此主張的利息損失缺乏依據,不應得到法院支持。2. “過錯比例分擔觀點”:此觀點指出,盡管合同約定的利息條款無效,但出借人向金融機構支付的貸款利息屬于實際產生的損失,法院可根據出借人與借款人各自的過錯程度,按比例劃分雙方對該損失的承擔份額。3. “借款人全額承擔觀點”:該觀點強調,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不影響出借人已實際支付給金融機構的貸款利息損失的客觀性。鑒于借款人明知款項系轉貸仍占用資金并享有利益,理應由其全額承擔這部分利息損失。
針對上述實踐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作出了明確規定:“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有權請求返還價款或者報酬的當事人一方請求對方支付資金占用費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當事人請求的范圍內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但是,占用資金的當事人對于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沒有過錯的,應當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存款基準利率計算。”
據此,司法實務中對資金占用費利率的計算,確立了以借款人過錯與否為核心的區分標準:
1. 借款人存在過錯的情形:當出借人資金系套取金融機構貸款后轉貸,且借款人對該轉貸事實明知時,通常認定其對借貸合同無效存在過錯,資金占用費按一年期LPR計算。若借款人以“不知轉貸事實”抗辯無過錯,需由出借人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借款人對轉貸行為知情。
2. 借款人無過錯的情形:經審理確認借款人對合同無效無過錯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出借人主張損失賠償時,資金占用費的計算上限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存款基準利率。
需特別說明的是,出借人明知借貸資金源于套取金融機構貸款仍實施轉貸,本身對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亦存在過錯。因此,貸款利率與一年期LPR(借款人過錯時)或同期同類存款利率(借款人無過錯時)之間的差額部分,由出借人自行承擔。該處理方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之規定相契合。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湘潭縣人民法院、湖南高院公眾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